当前位置: 首页 > 电子海报 > 文章详情

[学术沙龙 回顾]民商法:合久必分!合久必分?

发布者:   更新时间:2013-05-08 16:02   阅读:

主办:法学院博士生会 日期:2004年12月10日

主题:合久必分!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 主讲:廖焕国 民商法学2002级博士研究生 主持:符 琪 民商法学2004级博士研究生 主评:张素华博士

综述: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学术沙龙在院党委、行政及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的大力支持下,在民商法学教研室的热情指导下,由民商法学研究生精心承办,于2004年11月30日晚在法学院会议室举行首次活动。

当晚,余能斌教授、孟勤国教授、张里安教授、李新天副教授、张善斌副教授、张素华博士、邓社民老师亲临本次沙龙现场,法学院博士、硕士研究生30多人参加,讨论气氛自始至终都很自由、热烈,发言踊跃,原定一个半小时的活动延长到3个小时。

廖焕国同学以《对侵权行为法独立于债法的再思考》(与温世扬教授合著发表于台湾地区法学权威刊物《月旦法学》2004年6月号)为基础,阐述了对侵权行为法与债法关系的思考。首先,他提出了在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有关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结构安排的两种主张,即“绝对独立论”与“相对独立论”,并归纳出两种独立论的论证路径:历史起源路径、本质——逻辑路径和结果路径。接下来,他分别从这三个路径,对“独立论者”提出的观点与论据一一进行了有理有节地批判,并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与论据。对于历史路径,他指出并非如“独立论者”所认为的“契约催生了债”,而是“私犯与债同时发生”“债孕育了契约,契约责任从属于债”;对于本质路径,他主要是驳斥了“独立论者”所持的“债与责任本质上不同”的观点,提出“债的本质是责任,责任的内容是债务,通过给付来表现,二者可以互相转化”;对于结果路径,他大胆地对“独立论者”所提出的“侵权责任形式多元化”这一在法学界似乎成定论的观点提出反驳,通过论证民事责任的基础应统一于财产,高屋建瓴地排除了某些被认为是侵权责任的形式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并对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十几种责任形式一一予以评述,得出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应为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与某些特定作为义务,其他责任形式应归入绝对权请求权体系结论。结束批驳后,廖焕国得出结论“绝对独立是不可取的,所谓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只能是在债法的范围内的独立,即相对独立或者形式独立,其独立只是顺应时代要求的一种立法技术的选择。”

张素华老师对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述。张老师的博士论文是关于债与责任的关系,她的评述主要是根据其论文的观点。有意思的是,张老师与廖焕国几乎同样选择了历史、本质、结果三条路径,也就是选择了几乎相同的论述视角与方法,但是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对于历史路径,张老师认为“契约催生了债”,“契约产生以后产生债”;对于本质路径,张老师提出债与责任本质上是不同的,“债与责任是法律规定在量上产生的一致性,本质上不具有同一性,否则,违背法律逻辑的统一性”,因而“侵权行为产生的是责任,而非债”;对于结果路径,张老师对廖的观点提出质疑“如果民事责任只有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其他形式纳入各种绝对权请求权,侵权行为法规定什么呢?”

同学们踊跃提问,如“推论上有缺失,打破论据、否定他人观点并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观点”等,廖焕国对此一一予以解答。

各位到场的博士生导师做了点评和总结。余能斌教授当年参加了《民法通则》的制定,而且主要负责民事责任部分的立法设计,应同学们的要求介绍了1986年《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对民事责任立法设计的由来。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里安教授主要介绍了德国法上侵权行为法与债法构造的关系及历史渊源,并对论文写作中的一些方法做了指导。孟勤国教授从方法论的角度对民商法学研究生的学术研究作了指导,提出了要求。

最后,老师们中肯地评价了首次博士生学术沙龙,赞扬了沙龙组织 者的默默奉献,肯定了沙龙活跃学术气氛、启发学术研究的积极作用,也对出现的问题如人数、形式、讨论氛围等提出了意见,同时对以后的沙龙表示了期望和关注。

(供稿:罗昆 责任编辑:胡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