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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汪习根:人权的发展以及人权的发展权

发布者:   更新时间:2013-05-08 16:02   阅读:

11月11日晚7点,法学院著名教授汪习根老师在理学院就“人权的发展以及人权的发展权”做了一场专题讲座。讲座中,汪老师论述了发展和发展权的实质,扬弃了西方人权观对人权的认识,并结合亚洲实际,探讨了发展权实施的问题,同时还深入剖析了理性的法治制度与人权的关系。最后,汪老师提出了发展权法律化的基本构想。

汪老师一开始提出了“以发展权审判法律”的观点,他认为,在发展权的研究上,存在着如何审视法律理念的问题。接下来的演讲中,汪老师又就人权的发展进行了简要的阐述。由第一代的自由权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再到由上世纪70年代所推出的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人权观念经历了三次大的修正,人权的外延也经历了三次大的扩展。

而此次讲座的重点在于发展权。汪老师认为,发展权包括个人的发展权和国家的发展权,两者并非孤立,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且相互影响的。首先,汪老师对发展问题的由来做了重点剖析。他认为,发展问题来源于国际社会不平等的旧的经济秩序。此时,大国垄断经济、技术发言权,汪老师称之为“无硝烟的殖民时代”。就“发展”进行的阐述中,汪老师认为,发展就是自由的扩展,发展的本质就是自由,这与自由权没有本质上的冲突,而旧的西方人权学说并没有意识到这点,甚至认为人权和发展是不可兼容的,主张“发展就是发展目的本身”,而这种观点显然是为了维护不平等的旧经济秩序。在论及亚洲价值观对于发展权的认识时,汪老师提出了三个命题,包括:1、李光耀:“民主、自由妨碍发展。”2、在生存无法保证时,政治自由并不足够重要。不发达国家的现状并不能使人们享受足够的政治自由,只有发展才有自由。3、亚洲的价值观强调服从而非自由,这是儒家的价值观内容。

在对发展以及发展权的涵义作了阐述以后,汪老师分析了阻碍发展权实现的三方面因素。首先,在技术层面上,贫困现象的“恶化”阻碍了发展权的实现。生存权关注人的生存底线,发展权在其上强调对经济社会公正均等的参与机会;第二,在结构层面,发展权的实现也受到了社会关系模式的制约,人际关系、世界关系的非对称性决定了发展权难以实现;第三,在制度层面上,制度本身的能力的制约,法治制度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涵盖社会关系。汪老师又从以下两个层面去论述了如何消除这些阻碍:第一,以人权作为衡量理性或者非理性的标准,构建理性法律。第二,法律理性的变化也应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而发展。

最后,汪老师提出了发展权法律化的基本构想。一方面,应当以发展权的观念重塑法律的品格。实现人的全面持续发展。第二,创制发展权基本法,发展权应当成为宪法确认的基本人权。第三,应当以此为依据,修正现行法律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