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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武汉大学青年五四奖章” 推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者:法学院研工办老师   更新时间:2021-03-24 07:43   阅读:

法学院全体青年:

“武汉大学青年五四奖章”是武汉大学授予青年的最高荣誉,为激励广大青年树立主人翁意识,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奋进“十四五”新征程,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校团委决定开展2021年“武汉大学青年五四奖章”评选表彰活动。为落实校团委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报人选的资格条件

“武汉大学青年五四奖章”推报人选应是武汉大学青年的优秀典型,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或在重大事件、重点工程以及相关领域中作出杰出贡献,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对青年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一)“武汉大学青年五四奖章”评选条件

推报人选应为年龄1440周岁(1981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之间出生),在武汉大学学习或工作的优秀中国青年和正式注册的武汉大学各地校友会中的优秀中国青年,重点推荐35周岁以下(1986年5月1日后出生)青年。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对象为武汉大学青年教职工的: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3.理想信念坚定、本领过硬、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品格高尚,自觉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踊跃投身学校改革发展工作,积极关心学生成长成才,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在我校青年中有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的威信,是广大青年建功成才的典范;

4.积极服务社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广大青年精神文明的榜样;

5.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

6.在岗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

申报对象为武汉大学青年校友的: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3.理想信念坚定、本领过硬、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品格高尚,自觉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工作岗位或相关领域做出突出的成绩,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4.长期关心、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母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5.关注青年学生社会公益事业,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受到校内外广泛关注;

6.在服务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解决科技领域“卡脖子”问题、扎根基层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申报对象为在校学生的: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3.理想信念坚定、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自觉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学兼优,各学期专业学习成绩均居同年级、同专业前列;

4.关心集体,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表现突出,获得校、院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5.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

(二)“武汉大学青年五四奖章集体”评选条件

在国家、全省或是全校重要建设领域、重点工程、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作出特殊贡献的青年集体,集体中35周岁及以下青年数应占总人数的60%以上。

二、相关要求与说明

1. 法学院分团委将本着真实、公正、从严的原则,坚持标准,坚持条件,通过民主考察、评议,在所有申请人中择优推报。推报人选和集体将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2. 请申请人和集体认真填写《2021年“武汉大学青年五四奖章”申报表》(附件1、附件2或附件3)、《推荐人选或集体信息汇总表》(附件4或附件5),并如实提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参照附件6)。

3. 每名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近期标准照一张(电子版,jpg格式文件。白色或蓝色背景,分辨率350dpi,文件大于100kb)和能够体现本人工作场景的照片2~3张(电子版,大于100kb,jpg格式文件)。

4.请申请人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包括申报表、汇总表、2000字以内的申报事迹材料、推报人近期标准照一张、能够体现推报人工作场景的照片2~3张)于3月25日(本周四)20:00之前发送至法学院团委组织部公邮(fxytuanzu@163.com),邮件命名格式参考:【XXX】“青年五四奖章”申报材料,附件命名格式参考:【XXX】申报表,照片命名格式参考:【XXX】标准照/【XXX】工作场景照。并将纸质材料于3月26日(本周五)12:15—12:45提交至法学院九三花园团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处,除照片外一律采用A4纸张打印。

特此通知

如有未尽事宜,请联系法学院团委组织部徐雪辰同学(158-0727-0926)

                                 共青团武汉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法学院团委组织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