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与名额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我院有硕士生名额34人,博士生名额13人。
三、评审对象
武汉大学在籍的学制年限内全日制普通类硕士生和博士生。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学习成绩优秀。
5、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评选程序和相关要求
1、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和《法学院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评表》(见附件4),连同成果原件,于2012年12月18日下午4点前交到238办公室于老师处,同时将审批表和自评表电子版发到邮箱:85291830@qq.com。
(自评表得分计算请参照附件3:法学院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
2、2012年12月19日至20日,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后,评审委员会向学校报送初步评审结果,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几点说明
(1)研究生有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不能参评。
(2)科研成果及获奖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
(3)研究生科研成果应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视为本人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
(4)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同一学年度有资格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的,获奖荣誉可以兼得,但只能获得相对较高的奖励金。
5、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细则予以修订和完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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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