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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武汉大学第三届研究生“励志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者:法学院研工办老师   更新时间:2023-03-02 17:18   阅读: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资助育人作用,充分发掘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中自立自强、励志成才先进典型,结合《武汉大学“珞珈自强”发展型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武大研工字〔201825号)有关精神,学校决定开展第三届研究生“励志之星”评选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331日——2023417


二、评选对象

经学校认定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信息数据库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三、评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

2.恪守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学业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思想引领、学术科技、实践锻炼、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活动,有突出表现;

4.乐观向上,积极进取,在困境中能拼搏奋进,自立自强,有相关励志事迹,在同学中能够起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作用;

5.相关事迹材料及成绩应主要集中在研究生在读期间;

6.已获得往届“励志之星”称号的学生,如无新的突出事迹,不再参选。


四、推荐方式

研究生“励志之星”候选人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产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采取个人自荐、他人或导师推荐、党支部或班级推荐等方式,择优向学校推荐,每个培养单位原则上推荐不超过3名候选人。


五、评选方式

学校成立研究生“励志之星”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培养单位代表、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根据师生代表评审、现场评审的结果,评选出10名研究生“励志之星”、10名“励志之星”提名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六、评选步骤

第一阶段(31日——315日):各培养单位推荐候选人。

第二阶段(316日——322日):评委会办公室对培养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阶段(323日——417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开展师生代表评审、现场评审。师生代表评审产生20名候选人入围现场评审环节,并在网上进行事迹宣传;现场评审环节评选出10名研究生“励志之星”、10名“励志之星”提名奖。


七、奖励办法

对获得武汉大学研究生“励志之星”称号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3000元;对获得武汉大学研究生“励志之星”提名奖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1000元。学校将召开颁奖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有意申报的同学,请于310日中午12点前将《武汉大学第三届研究生“励志之星”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1)和事迹材料(见附件2)纸质版材料交至法学院230办公室侯老师处,电子版表格及材料同期发送至邮箱:hwf2019@w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