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开展原创性研究,培养科学精神,启发创新思维,产出原创性、高水平、代表性科研成果,积极投身“双一流”建设,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学术创新与社会贡献,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特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评选办法》(武大研字〔2021〕2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及成果说明
(一)评选对象为我院在籍和毕业2年内的研究生。对于科研成果特别优秀的毕业研究生,其毕业时间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品学兼优,创新能力突出,无违法行为。
(三)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科研奖项、咨询报告、学术专著等。鼓励对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探索,强调成果的原创性、突破性与标志性,而不以成果累计数量作为唯一衡量标准。参评成果要求“武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含通讯作者)。
(四)参评成果发表时间以评选前一学年度为限。
(五)本学术创新奖成果不得在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的申报中重复使用。
二、全校奖励等级与名额
奖励等级 |
奖励额度 |
奖励人数 |
特等奖 (研究生学术创新校长奖) |
8万元 |
不限 |
一等奖 |
5万元 |
0-80(按学部分配名额) |
二等奖 |
1.5万元 |
0-400(按学院分配名额) |
三、申报条件
(一)特等奖旨在奖励在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技术难题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产生标志性成果,为科学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为学校赢得声誉的拔尖研究生,申报者代表性科研成果具体体现形式可为:
1.获得国家级重大奖项,个人排名前五(以获奖证书为准),奖项包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作为主要成员撰写的著作被列为国家“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或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等重要奖项(个人排名前三,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在学科领域最有影响力的期刊上发表论文。
4.作为主要成员撰写并提交的咨询报告报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被党和国家领导人予以重要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
5.其他类型代表性科研成果,能代表社会科学学部最高水平,并得到学部评审会推荐。
(二)一等奖奖项旨在奖励在学术创新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创造明显社会效益的优秀研究生,申报者参评学术成果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学校认定的人文社科奖励期刊(含SCI、SSCI)收录论文1篇及以上;
2.CSSC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排除资格论文);
3.其他类型科研成果(排除资格论文后,在有2篇CSSCI收录论文情况下还至少有2项以下成果)。国家级及重要省部级学术奖项、省部级重要科研奖项;国内外举办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学院国际学术会议列表A类会议)学生论文奖、国家级重要报纸(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文章(字数不少于1500字)、学校认定的重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报送国家部委、省委办公厅,获省部级及以上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咨询报告等。
(三)二等奖旨在奖励在学术创新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并对推动学科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出色研究生,申报者参评学术成果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CSSCI收录论文2篇及以上(排除资格论文)。
2.其他类型科研成果(排除资格论文后,在有1篇CSSCI收录论文情况下还至少有2项以下成果)。省部级科研奖项、省部级学术奖项;国内外举办的主要国际学术会议(学院国际学术会议列表内会议)学生论文奖、省部级重要报纸理论版文章(字数不少于1500字)、学校认定的主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报送国家部委、省委办公厅,获省部级领导明确批示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咨询报告等。
四、评选程序
(一)评审组织。学院成立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的开展。院评选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及各学科负责人组成,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宣传动员。学院围绕学术创新奖评选的相关要求进行广泛师生动员,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做好申报准备。
(三)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奖申请表》(需提供科研成果支撑材料、证书复印件、论文收录检索报告等),经研究生导师审核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处。
(四)培养单位审核推荐。学院组建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评选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含教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
评审小组严格审核材料并通过答辩的方式确定特等奖和一等奖推荐名单以及二等奖获奖名单。
特等奖依据申报条件慎重推荐,一等奖按照不超过学部分配名额40%的原则择优推荐,二等奖原则上在满足基本条件且不超过分配名额的前提下严格评审推荐,宁缺毋滥。二等奖由学院组织评审,研究生院复核审查。名单经排序后连同所有申报成果在法学院研究生工作网公示三天,并进行意见反馈,公示无异议后将所有材料提交研究生院。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2年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