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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陈晓枫:揭开司法解释的面纱

发布者:   更新时间:2013-05-08 16:02   阅读:

时间:2003年11月28日 地点:教五403 主讲:陈晓枫(教授,博导)

2003年11月28日晚七点,法学院陈晓枫教授应院研究生会邀请在教五403给同学们作了题为《揭开司法解释的面纱——司法解释的法律文化解读》的讲座。这是本学年“法学新视野系列讲座”的第三场,讲座由研究生会学术部部长徐锦堂同学主持。

报告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第一部分是司法解释问题的由来。我国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要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而目前的司法解释事实上是一种法律创制文化,它们由司法机关制定,但在实质精神的层面是与党的政策相适应的。目前学界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司法解释研究不多,并对司法解释在事实上与基本法律存在着许多的冲突保持沉默。陈教授认为这种坐视不理是由一个民族的性格和传统决定的。第二部分讲文化与司法解释。文化是传袭宗教、道德、法律等获得的,以及适用这些能力的综合体。法律本身不是文化,而支配法律运转以及人们的选择是文化。司法解释的泛滥适应了支配最高立法权的最高决策权的需要,并且这种需要尚未走向极端,这与文化是分不开的。陈教授综合各种理论与实践认为现行的许多司法解释在方法上不是解释学的方法,对象上不是具体案件,条件上不是案件的疑难问题,结果上不是具体指导意见而是倾向性意见,因而很难称其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经常的在法律的规范和制度已经确定的情况下通过突出其中某些价值或忽视另一些价值达到与执政要求相一致的价值选择并且使整个法律的社会实现程度与执政者的政务目的相一致。第三部分论述了司法解释为什么表现了中国文化。陈教授指出在中国古代法律规则是很少的,而实例是非常丰富的。在法律的架构上我们的选择是大陆法系模式,但实质上控制社会的还是“有本有文”的思想,“大法虚置”。而且中国人自古不讲形式权利只讲实际利益,这种种文化传统决定了来源于社会问题的中央政策绕开了作为代议机关的立法机关而直接作用于司法。最后陈教授还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

整场报告严肃而生动,有着丰富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极大的扩展了同学们的思路,受到了大家的好评。 (王少南记录,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