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6日晚上,知名学者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在珞珈山庄第一会议室作了一场题为“中国法官教育培养和遴选的几个问题”的讲座,场面人山人海,火爆异常。下面是讲座的主要内容。
一、司法制度的设计要以法官的现实素质为基础 普通中国老百姓心中的理想法官是包公式的集各种优秀品质于一身的超人,他正直无私,智慧超群,权高位重。这种理想型的法官是人治思想在人们心中的反映。而现实中的法官也是凡人,拥有凡人的种种欲求,希望法官个个具备理想的素质是不可能的。中国有21万的法官,他们都是凡人,中国司法制度的设计及改革措施必须是基于这样的凡人法官的基础上。
二、中国法官素质不足的深层原因 从80年代初到现在,中国的司法制度可以分两个阶段,其分界点是1991年4月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其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条规则意味着法院不再负有探究客观真实的责任,只是根据当事人证据所证明了的事实判案。这条规则是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起点,它导致中国司法制度的一系列连锁反应。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司法制度的这些变化呢?90年代以前,中国基本上是一个计划经济的社会,而此后就逐渐转向市场经济了。80年代的法官任务轻,责任小,审理的案件很简单,而且差不多都是一个模式,法官不必具备很多的知识,腐败的机会也很少。当时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主要仰赖行政机关的作用,法院不过是一个小角色,既使法官素质方面有些不足,这也不是紧要的事。而到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各项制度的建立,各种新型的纠纷、复杂的纠纷一下子涌现出来;而同时行政机关不再承担解决纠纷的责任,这个重任全部交给了法院,法院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成了重要的角色,人们对法院的要求越来越高,期望越来越多。这时,法官的素质问题便凸显出来了。80年代以来,法官的绝对素质一直在提高,只是提高的速度跟不上社会形势的变化,达不到新型社会对法官的期望与要求,这便是当下法官素质问题的由来。
三、 统一司法考试真的可以使法官的素质得到提高吗? 统一司法考试提高了进入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门槛提高了,高素质的人才便会进入法院吗?事实恰恰相反,法院面临比以往更糟糕的局面。首先,法院更难招到人才了。因为司法考试提高的进入法律行业的门槛,法院招收法官时,他选择的对象更少了,虽然还能够在普通院校招到法学专业毕业生,但这些毕业生也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而过了司法考试的人一般不会选择当法官。其次,法院更难留住人才了。法院里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几乎都选择辞职,因为律师的收入比法官高。法院一方面招不到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内部较高水平的人才又流向了律师业,在这样的局面下,法官的素质怎能提高?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一个根本的措施是提高法官的待遇。但是在现阶段,大幅度地提高法官的待遇还不是很可行,一方面是中国法官太多了;另一方面,法官的高待遇应与其付出的工作相适应。
四、 法官助理制度缘何不能推行下去? 根据最高法院99年的法院改革五年纲要,法院系统要逐步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但这项制度最终没有推行下去,原因何在?一是因为在中国法官数量已经极其庞大,再给每位法官配备两名法官助理,那将严重超编。最高法院原计划将法院中一部分法官降为法官助理,这样不会增加编制,也不会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同时又减少了法官的数量。只要法官数量大幅减少,国家就有能力大幅提高法官的待遇,只要法官的待遇一提高,优秀人才自然会来竞争法官的职业,就不愁法官的素质提不高。然而经过几年的试点,这项制度在中国法院中无法推行下去。原因有以下几点:1.谁当法官,谁当法官助理?依什么标准来划分法官与法官助理呢?其二、利益牵扯太大,阻力重重。尽管现在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待遇并没有差别,但从长远计,当法官助理则意味着以后享受不到将要大幅提高的法官待遇。
五、上下级法院法官流动制度的隐患及解决办法 最高法院希望在上下级法院间进行人才流动,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一部分法官从中级、基层法院的法官中选任,二是上级法官将其法官下派到下级法院中工作一定期限。这样一项制度,其目的无疑是值得称道的,但运行起来却有诸多的隐患。首先,下级法官上调的机会对司法独立是不利的。由于上调的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这使得下级法官不敢违背上级法院的指示或意图。其次,上级法院法官下调到下级法院工作,由于其工作的期限并不长,一般是一两年,这些被下放的法官们知道他们很快就会重新到上级法院工作的,也就不会尽心尽力地为地方法院工作。那么要如何杜绝或缓解这其中的种种隐患呢?一个简便的办法是:法官要得到上调的机会必须先在下一级法院工作满十年;下放到下一级法院工作法官也必须在下一级法院工作满十年。十年是一个较长的期限,这就足以断绝下级法官种种机会主义的念头。
六、 延长法官退休年龄的构想 中国法院如今困境很多:一方面招不到优秀人才,另一方面优秀人才又大量外流;法官素质饱受责难,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官僚意识浓厚,司法独立没有成长土壤;而且短期内法官的待遇还是不可能大幅提升。面对如此众多的困境,有魄力的改革者也不禁束手无策,更何况中国的司法制度病症虽表现在司法界,病因却与政治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谓激进彻底的改革都忽视了现实条件的种种限制,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幻想罢了。那么有没有一个既考虑到现实条件又能缓解以上病症的改革措施呢?那就是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将法官的退休年龄从现在的六十岁提高到七十岁。理由如下:其一,成本很小。依照现在的退休制度,法官在六十岁退休后,仍然要拿70%的工资,将其退休年龄提高到七十岁,不过是多发了十年30%的工资,却换来法官整整十年的服务。其二,老龄法官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官都是年纪较大的人担任,法官是一种老龄人的职业。阅尽世事沧桑的老人,经验丰富,在驾驭法律的权衡之术方面能力更强。另外,老龄法官因为年老力衰,他们会更加注重审判案件的程序,自愿维护司法消极性、受动性的特点。其三,老龄法官更有可能坚持法官独立的原则。老龄法官因为年纪大了,升迁已经无望,他就不再有谋求升迁的欲望,从而也不会顾虑种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老龄法官经验丰富,资历阅历都非年轻人可比,其在法院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因以上种种原因,老龄法官会更加重视法官的自尊、良心、荣誉,不能容忍任何人干预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更长的工作年限,是社会对一个人价值的承认。
朱教授风趣幽默、充满睿智的谈吐使得整场讲座高潮迭起、掌声不断。
(整理:法学院研究生会学术部 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