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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祝贺马克昌先生八十华诞系列学术讲座

发布者:   更新时间:2013-05-08 16:02   阅读:

祝贺马克昌先生八十华诞系列学术讲座之三 反恐活动和国家安全 主 讲 人:徐立淳研究员(中央政法委新疆办公室主任)

2005年3月26日下午三点,武汉大学珞珈山庄第四会议室,气氛热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的博士生和硕士生早早就在此等候了。来自中央政法委新疆办公室的徐立淳主任和中央党校的胡连河博士,将在这里作关于“反恐活动和国家安全”的学术报告。这也是武汉大学国家安全研究所成立后的第一次学术活动,武汉大学法学院的莫洪宪教授、许发民教授、康均心教授出席了这次报告会。 本次报告会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国家安全研究所所长莫洪宪教授主持。报告会之前,莫教授对专程从北京赶来参加武汉大学国家安全研究所成立仪式的两位领导做了简单的介绍。徐立淳研究员是中共中央政法委新疆工作办公室的主任,专门从事新疆问题的研究工作;胡连河是中央党校的博士研究生,也是全国第一个作反恐方面论文的博士生,他写的关于反恐问题的博士论文被评为了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两位都是反恐研究方面的专家。 报告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开始了。徐立淳研究员首先表达了他对武汉大学成立国家安全研究所的祝贺,同时为我校领导和各院系对这项工作给予的支持表示肯定。他认为,在我们国家目前对国家安全法、尤其是新疆东突问题等方面做的研究都还很薄弱,很多的理论问题、法律问题都急待探讨的时候,武汉大学成立了国家安全研究所,这无疑是在国家急需的研究领域里先走了一步。对此他表示了肯定,并表达了对武汉大学新成立的国家安全研究所的希望:希望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师生能够以此为契机,积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承担起我们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 徐主任先简单谈了一下目前东突问题的研究现状。他指出,在美国9.11事件之前,人们对东突问题一直知之甚少;但是在9.11之后,随着国际反恐工作的需要以及我国打击东突分裂势力的需要,东突问题才通过媒体和上海合作组织高层领导的互访公布出来。特别是2002年1月2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东突”恐怖势力难脱罪责》的长篇文章,彻底揭露了“东突”的罪行。尤其是我们国家反恐办适应国际反恐工作的需要公布了第一批恐怖组织和恐怖人员的名单,最近“东一韵”组织被联合国和美国确认为世界公认的恐怖组织,其头目在巴军方配合下被击毙等,这一系列消息的公布引起了人们对东突问题的关注和兴趣。 但是,由于一些资料过去很少公布,所以大家对于东突问题的由来始末了解得并不多。对此,徐主任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一、基本概念的解释 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徐主任是从对几个概念的解释开始讲起的。 第一,突厥、突厥斯坦、东突厥斯坦的概念由来。东突的全名叫东突厥斯坦,东突厥斯坦是现在新疆维吾尔族中一部分想把新疆分裂出去的分裂分子打出的一个政治旗号。他们想建立一个东突厥斯坦国,东突的概念是一个简称。突厥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历史问题。“突厥”一词是一个古老民族的专称,按照现在研究新疆历史的专家的研究结论看,突厥族的祖先起源于中亚咸海地区,后来迁至叶尼塞湖上游,公元五世纪由北向西迁至阿尔泰山一带。真正以“突厥”之名建国是在公元552年,也就是南北朝的西魏时期,突厥民族正式建立汗国,曾经鼎盛一时,疆域很广阔,东到辽东,西到中亚黑海一带,中到贝加尔湖一带。公元583年,突厥分为东西两部,即东突厥和西突厥,二者为了争夺汗位不断地发生内战。到了唐代,由于长期的内战,加上外部民族的侵入,突厥逐渐开始衰落,融入其他民族。突厥民族在历史上有所记载,但实际上以一个独立的民族延续到现在是不存在的,“突厥”这个词是一个历史古老民族的专称。 突厥斯坦更是一个模糊的地理概念。据考证,当时中世纪阿拉伯人的地理学著作把中亚一带统称为突厥人的地域。一直到18世纪,清政府统一了西域,天山南北纳入了清王朝的直接管理之下后,“突厥”一词基本不再沿用。所以,突厥斯坦实际上是阿拉伯地理学中作为地理考证而使用过的一个概念,疆界和主权的意义都没有。现在被新疆东突厥分裂分子使用的东突厥斯坦这一概念,更是一个由外国人提出的称谓。最早提出“东突厥斯坦”这一概念的,是19世纪出使中亚的俄国人。他们在回国复职的使团报告中使用了这一名词。他们当时从地理上表述中国南部的塔里木盆地一带属于东突厥斯坦,靠中亚一带是西突厥斯坦,他们人为地在这个报告中作了划分。这个概念无论是在当地的历史记载中,还是在实际上的地域划分中,都没有实际意义,只是一个文件上的概念。 接着,徐主任讲解了新疆维吾尔族中想把新疆分裂出去的分裂分子以东突厥斯坦作其政治旗号的历史原因。具体有以下两点: 一是19世纪末泛伊斯兰主义的兴起。泛伊斯兰主义的创始人是伊朗的一位哲学家,他的政治主张是所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利益是一致的,主张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和国家联合起来,建立政教合一的大伊斯兰帝国。这种思想当时在抵制西方殖民主义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对伊斯兰国家进行侵略有一定的历史积极作用,但是这种超历史、超民族、超国家的狭隘的宗教政治观很快便被反动势力所利用。最积极推行这种思想的是奥斯曼帝国的苏丹阿布杜尔.哈米德二世。他利用穆斯林群众对宗教的虔诚,极力在西亚和中亚的伊斯兰国家和我国新疆地区推行泛伊斯兰主义,企图借着推行泛伊斯兰教主义重温当年奥斯曼帝国横跨欧亚非三洲的旧梦。他最终没有达到这个目的,但是由于他通过行政和武力手段加以推行,在中亚和我国尤其是新疆地区造成了很深的影响。 二是泛突厥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宣扬者是克里米亚半岛的一个鞑靼人,名叫依斯马依勒。该观点宣扬突厥人是同一民族,主张生活在波斯普鲁斯海峡和阿尔泰山之间的所有操突厥语的民族,要形成一个大突厥帝国。他的思想被土耳其反动势力所利用,土耳其也在新疆、中亚等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泛突厥主义的宣扬。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当时很多的分裂分子都逃往了土耳其。 在这两种思想的影响下,新疆少数的民族狂热分子全盘接受了“双泛主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建立东突厥斯坦国的政治构想。徐主任详细讲解了他们这种“东突厥斯坦国”政治构想的具体内容: 一是东突厥民族至上论。鼓吹突厥民族有着上万年的历史,其祖国横跨欧亚,十分辽阔,在他们现在很多的追溯其祖先的历史中,将他们民族的疆域夸大到极致的程度。 二是双泛主义共同体论。主张中国北方,特别是新疆一带的一切民族都统称为突厥民族。把这些民族的文化都认为是突厥文化,鼓吹所有的操突厥语言和信奉伊斯兰教的人联合起来。徐主任指出,事实上,现在新疆除了维吾尔族信仰伊斯兰教以外,还有很多民族在宗教信仰、饮食习惯等方面也确实比较一致。当地少数民族的数量超过了汉族,并且少数民族中大部分人是信奉伊斯兰教的。 三是反汉排汉论。主张新疆只能由突厥民族单一地来治理,否认汉族、也就是后来清政府对新疆的治理,鼓吹反对除突厥以外的任何民族对新疆的治理,而只能由突厥族人来治理。这些分裂主义者就利用前面介绍的一些模糊的概念,把外国人的一些书本上的东西搬过来,把双泛主义的一些理论拼凑起来,形成了他们现在建立东突厥斯坦国的政治旗号。 二、东突势力的发展过程 根据有关资料分析,新疆的东突势力最早形成在二十世纪初,其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40年代。这一时期东突分裂势力先后在新疆建立了五个非法政权。包括:1919年在喀什建立的南疆回教国;1932年建立的和田伊斯兰教国;1933年建立的东突厥斯坦国;1937年建立的维吾尔伊斯兰国;1944年建立的东突厥斯坦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权是在苏联人的操纵下建立的。这五个政权的寿命都不长,多则两三年,少则几个月。但是其影响极坏,它开了一个在新疆建立以维吾尔民族为主体的伊斯兰国家的先例,现在也经常被新疆的分裂分子所利用,认为他们曾经有过政权、立法等国家标志,甚至得到了一些国外使领馆的支持,从而为他们的分裂行为寻找历史理由和现实根据。 第二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新疆和平解放之后,由于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有力治理,先前建立非法政权的那些分裂势力没有了活动场地。于是他们的那些头目纷纷逃往中亚和西亚地区另起炉灶,其中逃往土耳其的最多。他们在国外拼凑了很多东突分裂组织,继续在国外进行着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形成了两大集团:一部分是受美国和土耳其支持的爱沙集团,另一部分是受苏联支持的兹崖集团。这一时期他们的主要活动就是利用和新疆境内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合谋制造了数十起暴乱事件。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1962年在苏联策动下,挑拨边民外逃发生的“伊塔事件”,直接在伊犁和塔城造成了61000人逃往苏联,损失牲畜23万头。 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苏联解体之后,西方反华势力并没有放弃西化和分化中国的念头,相反把矛头对准了中国,通过各种手段制造事端。他们当然不会放弃利用突厥势力的机会,通过美国知音和新疆周边的东突厥电台等各种媒体和宣传机构,煽动少数民族的宗教情绪,利用各种方式支持他们的分裂行为,包括物质上的和在国际舞台上的大力支持。比如,美国议会每年都不下十次地讨论所谓的新疆问题和举办新疆问题的听证会,每年的人权报告中都要提新疆问题。这一阶段的特点,明显地体现为西方某些大国对东突问题插手的方式和强度不断升级,其国家领导人公开地接见东突的头目。在这些西方势力的支持下,这些分裂势力的活动非常猖獗,连续制造了很多起暴乱。在乌鲁木齐市连续发生了多起公共汽车爆炸事件;在伊宁也发生了“二五骚乱”,几千人上街游行,冲击当地的州政府,直接杀害普通无辜的汉人,最后动用了部队才把这次骚乱镇压下来,这在当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同时,境外的分裂分子也在不断地制造暴力恐怖事件。1996年针对新疆这种严峻的形势,中央常委对新疆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作出了详细的部署,在新疆的一些严重地区,尤其是对南疆地区进行了集中的整治,派出了大量的干部到基层和当地的老百姓同吃同住,通过大量的细致工作,现在已经基本上稳定了新疆的局势。讲到这里,徐主任还向大家保证:现在新疆尤其是南疆地区是很安全的,大家可以放心地去那里旅游。 同时,这一阶段我们面临的斗争任务还很艰巨。东突分裂分子看到中央在美国9.11事件之后加强了国际合作,特别是把东突组织认定为恐怖主义组织,并纳入了国际联合反恐的领域,加上“东一韵”组织被确定为世界范围内的恐怖组织,他们感觉到在国内继续进行分裂活动可能已经不会太顺利,于是便极力地洗刷他们行为的恐怖色彩。为了能够在劣势状态下继续实现其与祖国的对抗,进一步实现其分裂的目的,他们也在积极地寻求联合。2004年他们在德国建立了相对联合的统一的组织,9月份其中的一些激进分子在美国还成立了流亡政府。他们力图把东突问题国际化,因此新一轮的斗争形势仍然很严峻。 三、把东突势力定位为恐怖势力的原因 东突现在在世界上散立有几十个组织,但只有在东亚和南亚的个别组织明显地打出要采取暴力形式实现其分裂国家的目的,大部分的组织还是打着人权、宗教、民族的旗号,进行一些非暴力的活动。但是,为什么仍要把他们定位为恐怖势力呢?这里面当然有政治上和外交上的原因,即为了赢得国际范围内进行反恐合作的外交需要。但是更主要的在于东突势力在形成的过程中,已经具备了恐怖主义的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符合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的特征。这种宗教极端型的恐怖主义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了,而且是现在最活跃的恐怖主义类型,其数量最多,发动的恐怖活动次数最多,造成的人员伤亡也最多。这种恐怖主义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打着纯洁宗教的旗号进行恐怖活动,这个特点在东突势力身上得到了印证。新疆最早曾是一个多种宗教共存的地域,其中佛教占主导地位,但是随后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并对其他的宗教特别是佛教进行了排斥和挤压,最后动摇了佛教的统治地位并确定了伊斯兰教的统治地位。伊斯兰教传入新疆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血腥的、杀戮的历史,宗教分裂成为民族分裂的温床。 第二,具有民族分立型恐怖主义的特征。这种民族分立型的恐怖主义的思想包含着以下的特征:他们视种族、血统为维系民族存在的最高原则;崇尚单一文化排斥其他文化;仇视主体民族,狂热地追求民族自决;借助外国力量挑战所在国的主权,挑起跨国界的争端。新疆的东突分裂势力本身也是这种世界性的民族分裂主义的产物,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90年代苏联解体后出现了五个以主体民族命名的国家,刺激了新疆的民族分裂分子。他们认为维吾尔族的人数更多、文化更悠久,所以就企图也效仿建立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独立的政权,并不断地挑起民族分裂的争端,加剧民族分立的情绪。 第三,具有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国际恐怖主义具有恐惧性、暴力性的特征,他们主要依靠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式制造恐怖气氛,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破坏的手段进行活动,引起社会的恐慌。在这个特征上,东突分裂组织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说在前面的例子中,东突分裂分子在乌鲁木齐市连续制造了多次公共汽车爆炸案,在当地引起了高度的恐慌。 由于东突具有了以上的三个特征,他们的行为虽然在现在可能还不完全具有恐怖主义的特征,但是由于这三个重要的特点,早晚他们的这种组织都会演变为恐怖组织,他们的行为也最终会发展为恐怖行为。他们受双泛主义的政治思想的影响,要建立的东突厥斯坦国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宗教国家,这种国家不仅政治上排斥中国政府的主权,在治理国家的方略上也是按照宗教集团主义的思想进行,这种思想是只要达不到目的就要进行圣战,暴力杀戮,不达目的不罢休,必然导致最终走上暴力恐怖的道路。所以我们就把东突分裂势力定位为恐怖主义,这是有历史和事实根据的。 徐主任发言完毕后,胡连河博士从一位学者的角度,就恐怖主义目前存在的重大的理论争议问题和焦点问题做了精彩的报告。首先胡连河博士表达了他对武汉大学成立国家安全研究所的祝贺,谈到武汉大学国家安全研究所的特色是多学科综合性,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相结合的,应该突出其决策参考作用。胡博士指出,在目前国内高校还没有系统研究新疆问题时,武汉大学国家安全研究所可以从此突破,形成学术拳头产品,积极参与我国的反恐立法。 接着,胡博士介绍了恐怖主义的三个理论性问题。 一、恐怖主义判定问题 对恐怖主义是人人喊打,但对什么是恐怖主义,人们的立场就不尽一致。包括对9.11事件的看法,有人认为针对世贸大厦的是恐怖主义,针对五角大楼的就不是恐怖主义。对东突问题,美国认为主要是人权问题、民族宗教问题,而不是恐怖主义,也就是说双重标准将导致人们对同样的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在恐怖主义的问题上也是如此,因为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所以对于恐怖主义的界定很困难。 现在制定反恐法也同样遇到这个问题,即怎么对恐怖主义下定义。目前我国刑法只有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但没有对恐怖主义下定义,有关司法解释在实际操作上也存在问题,因此这方面需要借鉴联合国公约和有关国家已经制定的反恐法对恐怖主义的定义。 二、恐怖主义两大范式 其一,恐怖主义戏剧理论。它是9.11事件发生前影响最大的理论,该理论强调恐怖主义就是演戏,主要是让更多的人来看,让更多的人来评,而不是让更多人死,因此死亡是有选择性的、有限度的死亡。有数据显示,在上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发生的上万起恐怖事件中死亡人数也是上万人,平均每起恐怖事件死亡人数不到一人,比交通事故死亡和其他传统犯罪死亡人数要少的多,但它主要是一种心理战术,造成恐怖效果。这种理论便于人们认识,但其负面影响是易使人们忽视恐怖主义的危害。 其二,恐怖主义战争理论。它是在9.11事件发生后提出的,恐怖主义不再是戏剧而是战争,是一种非常态战争,常态战争是让敌人消亡,非常态战争是让对方产生最大伤亡来取得最大恐怖效果。此理论在美国产生很大影响,根据恐怖主义战争理论,美国可以用战争的范式来解决恐怖主义问题,这就对国际法提出了挑战,涉及到武力打击的合法性问题。 恐怖主义从戏剧理论到战争理论的演变过程,同时也是我们对恐怖主义危害认识的过程。但这些理论是西方提出的,存在我们应如何看待的问题。我国不少学者对战争范式理论是不赞成的,该理论是对联合国现有公约很大的挑战。就国内而言,若按战争范式说,军队就应起到反恐的作用;若不是战争范式,就应由公安、武警、政法部门行动。 同时,胡博士认为在我国以及世界范围内,除了9.11事件外绝大部分恐怖事件都是戏剧理论可以解释的,它并不是一个特别大的威胁。 三、恐怖主义产生原因的五点分歧 1、霸权主义是不是恐怖主义的原因 西方世界认为专制、独裁、不民主是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不承认霸权主义是国际恐怖主义的原因,他们认为霸权主义是改造伊斯兰、改造中东、铲除恐怖主义根源的手段。我国认为霸权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根源。 2、贫困和恐怖主义有无关联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贫困是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但美国很多学者并不这样认为,首先他们认为贫困是不可消除的;其次,贫困的人不一定搞恐怖主义,9.11事件中劫机犯大部分是大学生。因此恐怖主义关键是意识形态的问题。但南北差距拉大,使发展中国家的人产生绝望情绪,有人趁机利用这种情绪也是一个原因。 3、宗教与恐怖主义有无关联 特别是伊斯兰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有无关联以及如何认识宗教极端主义成为恐怖主义温床,美国的观点是,伊斯兰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有很大关联,我国一贯坚持宗教与恐怖主义没有关联,不能混为一谈。 4、不同文明与恐怖主义的关系 9.11事件的发生印证了《文明冲突论》的预言,说明了伊斯兰教文明与西方文明即基督教文化的冲突,在我国也存在汉文化与伊斯兰教文化的和谐同处的问题。 5、传媒与恐怖主义的关系 1987年,前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有个“著名”的论断:“传媒是恐怖主义的氧气”。她在对北爱尔兰问题上就限制记者报道自由并制定法律,但最后作废。在9.11事件后美国也意识到新闻传媒的巨大影响。新闻传媒在客观上对加剧恐怖主义气氛是有很大作用的,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我们研究的一个领域。 最后,胡博士建议武汉大学国家安全研究所将研究民族宗教问题作为突破口,不局限于恐怖主义研究,而应从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结合列宁斯大宁的民族理论,系统研究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并建议国家安全研究所参与社科院举办的新疆发展论坛进行了解和交流,建立保送成果方式,打出国家安全研究所自己的品牌。 报告结束后,徐主任和胡博士一一回答了在座研究生的提问。 提问一:我国最近在反恐方面有无立法或有何新的立法动向呢? 徐主任答:反恐立法主要是中央政法委在具体操作,并建立了国家反恐领导小组,现在所有的反恐工作都由国家反恐办在进行。 我国在反恐立法方面有些滞后,修正案(三)虽有补充,但还是和现实工作的需要有差距。据悉,反恐法列入了今年人大立法的初步计划,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但很难短时间出台。我国现在正在积极参与与国际条约相接轨的立法,最终制定包括国际法方面、刑法方面、国家紧急状态机制等全方位内容的反恐法。 提问二:邪教能否定性为恐怖组织?有可能转变为恐怖主义吗? 胡博士答:邪教在国际理论界是有分歧的。分歧在于是否存在邪教。我国在翻译资料中将邪教翻译为“邪恶的宗教”,但西方认为宗教是不存在邪恶与否之分的。对邪教的处理完全可以根据它的行为性质,触犯了什么样的罪名就按什么罪处理,没有必要使用邪教这一有争议的概念。不和宗教挂钩,恐怖主义的问题就相对容易解决一些,这也是我们国家的一贯政策。在内地的一些个人恐怖事件是内向性的,我觉得不能定为恐怖主义。 讲座结束后,莫洪宪所长对两位的报告作了简短的总结。她表示将对两位专家学者提供的研究热点问题及相关信息给予极大关注,同时她也对法学院博士生和硕士生今后的学习方向和论文选题提出了建议和希望。

主办单位: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会 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党支部 记录整理:李连歌 张晶(武汉大学法学院200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审 校:黄旭巍(武汉大学法学院2003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