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8日晚6点30分,由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东南地区辩护律师资源中心共同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会承办的第五届“刑事疑难案件四方谈”在法学院329刑法教研室成功举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赵慧博士、江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岚教授、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柳正权教授以及我院何荣功副教授分别作为四方嘉宾参与研讨会;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教授、叶小琴博士、田蒿博士,东南地区辩护律师资源中心Leslie女士、周晓明女士,以及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等共计三十余人参会。本次“刑事疑难案件四方谈”活动由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教授主持。
本次“刑事疑案四方谈”以颇为争议的莫为奇运输毒品一案为题材,由四位嘉宾分别从不同角度讨论“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嘉宾发言后,我院博士生积极参与互动,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与在座嘉宾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将话题引向深入。最后,莫洪宪教授对活动中的讨论进行了总结。
按照惯例,本届“四方谈”仍然按照刑事诉讼的顺序先后由赵慧处长,柳正权律师和陈岚副院长发言,最后何荣功副教授作为学者方发表意见。赵慧处长认为,虽然毒品犯罪主观明知问题往往包含诸多主观色彩,但是在认定上还是必须建立客观判断标准,必须结合证据的判断来认定;柳正权律师则认为从语义学讲,明知和应当知道是并列条款,明知不应该包括应当知道;从条文来看,明知只包括知道,应当知道是不应该包括的。毒品犯罪的故意既可以是明知,又可以是应当知道,柳律师认为该解释已经突破了法律的界限;陈岚副院长认为明知的问题在刑法里面规定主观上必须明确知道行为的性质和可能的危害后果。刑法对涉及明知的规定是非常高的,必须是明确的知道,不能模糊知道或推理知道。但如今在实践中变成通过客观现象,证据推定知道,这是对明知的打折扣。明知不能依据客观现象,行为的不正常的表现来反推应当知道或可能知道;最后何荣功副教授通过对案情的进一步分析和介绍,提出了几个有争议性的问题,并谈了自己的看法,先前发言的专家也针对何教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互动阶段,博士生代表陈金林、宫步坦、黄琰、曾彦等先后就明知的推定、明知与应知的关系、应知的理解和认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上的诸多问题与嘉宾们进行了讨论。最后,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教授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的标准、注意事项以及先前所谈到或争议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深入浅出的做了精彩的点评和总结性发言。
在热烈的掌声中,第五届“刑事疑难案件四方谈”落下帷幕。
(供稿:李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