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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1年度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发布者:研工办   更新时间:2013-04-02 13:57   阅读:

法学院2011年应届毕业生: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报送2011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 88号)。现将我校2011年度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的代偿条件且2011年6月30日以前没有提交申请材料的武汉大学2011年应届毕业生。国家的代偿条件及基层单位的界定请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该文件可在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网站上下载。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1、毕业学生向原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见附件一);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协议书上若未说明服务期限,需就业单位出具服务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证明材料;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需本人签字确认,见附件二)原件两份;

以上“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2、毕业生需要填写的汇总表

(1)申请学费代偿的同学请按要求填写《2011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代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三),填表前务必阅读“汇总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五);

(2)申请贷款代偿的同学请按要求填写《2011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四),填表前务必阅读“汇总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五);

三、报送时间:

请于2011年12月10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法学院238办公室于老师,并将申请汇总表(电子档)发到以下邮箱:85291830@qq.com,邮件请注明姓名、学号及联系方式。于老师联系电话:027-68753625。

四、注意事项及说明

(一)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如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先行垫付,确保贷款足额偿还,避免造成学生违约。学校根据垫付及学生自行支付的还款情况,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支付表”申请回补。

(三)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一、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申请表

二、 二次分配证明(样稿)

二次分配证明

三、 2011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代偿申请汇总表

学费代偿汇总表

四、 2011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贷款代偿汇总表

五、 汇总表填表说明

填写说明

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