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全体研究生: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修订)》(武大研字[2015]33号)、《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武大研字[2007]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武汉大学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协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学院根据学校安排,决定开展2014-2015学年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标兵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一)评选对象
基本学制年限内在籍的2013级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休学、退学、推迟毕业的研究生不能参评并且不纳入基数计算。
(二)评选比例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按参评总人数的20%评选,奖学金分甲、乙、丙三等,分别按4%、7%、9%评定。
(三)奖励标准
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甲等4000元/人,乙等3000元/人,丙等2000元/人。
优秀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甲等3000元/人,乙等2000元/人,丙等1000元/人。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所修学位课程成绩达到B及以上;
5.具备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成果显著;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计分标准
各项计分依据事项有效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法学院2015年迎新活动可纳入评奖范围。
博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思想品德,占10%;B科学研究,占50%;C学习成绩,占10%;D社会活动,占10%;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
总分T=A×10%+B×50%+C×10%+D×10%+E×5%+F×15%
硕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思想品德,占15%;B科学研究,占30%;C学习成绩,占20%;D社会活动,占15%;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
总分T=A×15%+B×30%+C×20%+D×15%+E×5%+F×15%
计分标准详见法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附件一)。
二、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一)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名称
根据学校通知,法学院研究生可参评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有元一励志奖学金(已另行通知)、集泰创新奖学金、蓝月亮奖学金、金石奖学金、雷军奖学金(已另行通知,报名已截止)、三星奖学金、韩德培奖学金、马克昌奖学金、。
集泰创新奖学金:全校共评选一等奖1人,二等奖3人,一等奖12000元/人、二等奖10000元/人。要求:基本学制年限内在籍的全日制普通类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者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或应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或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提交导师推荐信)。
蓝月亮奖学金:全院可评选6人,每人奖励8000元;要求:学位课程成绩达到B及以上。
金石奖学金:每人5000元,法学院宪法、行政法研究生5人,要求:本学年未受过其它大额校内或社会的资助或奖励,家庭经济贫困。
三星奖学金:限定数学、物理、电子、机械、材料、计算机、电机、自动化等专业和经济与管理学院经商类、法学院大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全校3个硕士名额;每人奖励7000元;要求研究生至少发表一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有一项科研成果,或在校级及医生学科竞赛或科研活动中获奖,同等条件经济困难者优先。
韩德培奖学金:全院可评选6人,每人奖励4000元。
马克昌奖学金:全院可评选6人,博士生一等奖5000元/人、二等奖4000元/人,三等奖3000元/人;硕士生一等奖4000元/人、二等奖3000元/人、三等奖2000元/人。
(二)评选对象
1.在籍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博士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
2. 2015级硕博连读研究生以硕士身份参评。
3.在籍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少数民族骨干定向非在职和政法干警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
4.学生出国、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不能参评。
(三)评选条件
1.凡申请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需符合优秀研究生申报的基本条件。
2、各专项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依据设奖单位或个人与我校签订的协议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相关说明
1.同一学年度,已获得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荣誉可以兼得但只获得相对较高的奖金;已经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奖金和荣誉可以兼得。
2.同一学年度,研究生不得用相同学术成果获评两项及以上专项奖学金;如研究生使用不同学术成果获评的专项奖学金,奖金和荣誉可以兼得。
三、优秀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标兵
(一)评选对象
1.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根据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比的结果确定;获得2014-2015学年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可获得“优秀研究生”称号;获得2015-2016学年度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的2014级学历硕士和学历博士研究生、以及获得2015-2016学年度一等学业奖学金的2014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可获得“优秀研究生”称号。
2.优秀研究生标兵。学校共评选优秀研究生标兵50名,法学院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人,标兵必须从优秀研究生人选中产生,且占优秀研究生指标。
(二)评选条件
参评优秀研究生标兵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5.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所修学位课程成绩达到B及以上;
6.具备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成果显著;
7.参评年度需获得甲等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或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评选程序和相关要求
1.10月20日,法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时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学科专家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2.10月21日,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评定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和计分标准,召开工作动员布置会议。(与会人员、地点另行通知)
3.10月21日——10月28日,为学生个人自评、申请和班级评审小组审核阶段。评选时,先由申请者个人进行自评,申请者根据评选条件和计分标准计算出个人得分,并将结果上报到各班评审小组处。各评审小组在研究生德育导师或专职干部的指导下,根据计分标准对研究生个人得分进行审核计算。
4.10月28日上午8:30-11:30,提交材料。
(1)、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班评审小组上交法学院2014—2015学年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计分表(附件二)、法学院2014—2015学年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汇总表
(附件四)及武汉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汇总表(附件三)上交至法学院232室。计分表应附有关证明材料,汇总表应按序排列。武汉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汇总表(附件三)应同时将电子档发送至594619380@qq.com。
(2)、专项奖学金。申请人应将武汉大学专项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五)、武汉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申请汇总表(附件六)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交至法学院232室,申请表及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594619380@qq.com。法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各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无特别评选条件,按法学院优秀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评定)择优推荐候选人。
(3)、优秀研究生标兵。申请人将《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标兵)申请表》(附件七)、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标兵)汇总表(附件八)及证明材料上交至法学院232室,申请表及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594619380@qq.com。法学院优秀研究生评定委员会择优推荐候选人。
5.10月29日-11月2日,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学校分配名额初拟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6.11月3日—11月5日,对拟上报的优秀奖学金、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7.各班在进行评比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总结自评计算得分并向班级递交参评申请。
(2)各班应成立评选审核小组,由各班班长担任组长,组成人员一般为3-5人,其中应有一定的支委代表和普通同学代表;2013级少骨计划、西部计划、政法干警警、保留资格学生联合组成一个评选审核小组,由学院指定一名政法干警学生任组长。
(3)各评选审核小组将评议结果(包括所有参评人,且要标明排名)上报学院时,评议结果应经评审小组所有组员签字确认。不经过评审小组认可,任何人不得改变参评人的名次和积分。
(4)计算分数过程中,如有小数出现,先取小数点后4位数字,再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各班名额计算过程中小数点后数字不计入名额。
8.本通知及计分标准依照学校、学院相关精神制定,凡本通知未规定之事宜,相关人员可在班级评审小组上交评议结果之前向各班评审小组提出。班级评审小组不能决定的,应上报院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9.本通知及计分标准由法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附件二:法学院2014—2015学年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计分表.doc
附件四:法学院2014—2015学年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汇总表.doc
法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