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实施细则》(武大研字〔2007〕18号)、《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武大研字〔2008〕25号)、《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9〕第九期)、《关于调整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比例和标准的通知》(武大字[2010]2号)、《武汉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第七期)和《关于政法干警法律硕士有关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2010]第二十三期)精神,现将研究生2010-2011学年普通奖学金(原助研助学金)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08级全日制博士、2009、2010级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以及2009、2010级招收的新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包括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少数民族定向培养骨干计划非在职研究生除外)以及与学校签订协议不发放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
二、发放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思想品德优良;
(二)学习勤奋,各门课程学习合格,积极从事科学研究。
(三)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各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发放比例和标准
2008级全日制博士、2009、2010级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以及2010级招收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发放比例为100%,2009级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评定比例不低于参评基数的10%。标准为博士12000元/年,硕士3000元/年,全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7、8月份不发。
四、程序
每月25日前,培养单位将确定的普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及等级,按规定格式编制《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汇总表》(从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excel表格制作)的形式,报研究生工作部复核、备案,并开具报销单连同此表报财务部学生事务科,财务部于次月5日前将普通奖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账户,遇节假日顺延。
五、几点要求
1.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普通奖学金设置比例和发放标准及相关规定,保证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全日制研究生人数,足额安排本单位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经费,同时督促博士研究生导师按规定足额提供科研津贴,并按财务要求一并转至本单位“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项目中。
3.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在下列情况作出调整:
(1)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2)研究生学制硕士2年、博士3年后停发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合作交流,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回国(入境)后不予补发;
(4)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5)研究生因故退学或转学(转出)者,自批准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6)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更改录取类别或转为在职人员者,自更改录取类别或转为在职人员当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7)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8)原有工作经历未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转移介绍信或对于招生规定所需提供的本人档案及相关材料没有转入学校的研究生,不发放普通奖学金,自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9)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普通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0)研究生违法、违纪或成绩不合格等,可酌情扣减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学校鼓励导师根据研究生从事助研工作的业绩,给予研究生额外的助研助学金资助,参照《武汉大学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武大字[2006]42号)执行。
研工部核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情况并备案,处理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研究生工作部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