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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上半年法律硕士论文电子检测的通知及名单

发布者:zxy   更新时间:2013-04-24 16:11   阅读:

经抽签决定论文被电子检测的同学请于2013年5月2日上午8:00前将论文定稿(完整的论文,包括封面,中英文摘要、正文、中外文参考文献、后记等)的电子版发送至:fxyzhaoxy@whu.edu.cn。邮件标题以及附件中的论文题目按照以下格式填写:法学院-硕士-学号-姓名-论文题目。例如:法学院-硕士-2010281060***-张三-论文题目。不按要求发送的邮件不予受理。

检测时间定于2012年5月2日,每人仅有一次检测机会。检测结果需控制在19%以内(含19%)。未通过者不允许参加答辩。

检测名单如下:

学号

姓名

专业

2009201060404

刘梦冬

法律硕士(非法学)一班

2009201060427

王少军

法律硕士(非法学)一班

2010281060238

田佳锐

法律硕士(非法学)一班

2010281060241

徐汉鑫

法律硕士(非法学)一班

2010281060251

袁嘉灵

法律硕士(非法学)一班

2010281060257

潘琪

法律硕士(非法学)一班

2010281060270

马荣霞

法律硕士(非法学)二班

2010281060279

杨彩云

法律硕士(非法学)二班

2010281060285

彭钊

法律硕士(非法学)二班

2010281060289

李呈

法律硕士(非法学)二班

2010281060295

李晓月

法律硕士(非法学)二班

2010281060305

贾玉涛

法律硕士(非法学)二班

2010281060313

谢秋玲

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班

2010281060314

钟明容

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班

2010281060330

陈诚

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班

2010281060336

陈芳

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班

2010281060341

邱主龙

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班

2010281060353

龚素芬

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班

2010281060366

徐佰仲

法律硕士(非法学)四班

2010281060371

罗燕红

法律硕士(非法学)四班

2010281060385

傅战胜

法律硕士(非法学)四班

2010281060391

胡静阳

法律硕士(非法学)四班

2010281060396

魏毅

法律硕士(非法学)四班

2010281060398

李宇博

法律硕士(非法学)四班

2010281060406

孙一中

法律硕士(非法学)五班

2010281060409

何循腾

法律硕士(非法学)五班

2010281060411

肖明新

法律硕士(非法学)五班

2010281060413

黄坚

法律硕士(非法学)五班

2010281060421

王增林

法律硕士(非法学)五班

2010281060430

董亚楠

法律硕士(非法学)五班

2011281060407

戴东

法律硕士(法学)一班

2011281060412

邱双双

法律硕士(法学)一班

2011281060420

段超

法律硕士(法学)一班

2011281060424

王寅

法律硕士(法学)一班

2011281060436

蔡伟

法律硕士(法学)一班

2011281060439

李冰

法律硕士(法学)一班

2011281060452

方桂

法律硕士(法学)一班

2011281060455

刘汉辉

法律硕士(法学)一班

2011281060463

谢垚琪

法律硕士(法学)二班

2011281060470

张璇

法律硕士(法学)二班

2011281060471

余渊

法律硕士(法学)二班

2011281060472

温丽莉

法律硕士(法学)二班

2011281060474

陈建科

法律硕士(法学)二班

2011281060475

邓彦姮

法律硕士(法学)二班

2011281060500

刘俊

法律硕士(法学)二班

2011281060510

董世杰

法律硕士(法学)二班

以上名单内的同学若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上半年答辩的,由后一顺位学号的同学替补上。

在职法律硕士:实行全检,请各位报名参加答辩的同学在5月2日前将论文定稿(完整的论文,包括封面,中英文摘要、正文、中外文参考文献、后记等)的电子版发送至fxy68753628@163.com

邮件标题和附件中的论文电子稿名称必须严格按照要求:

在职法律硕士:在职法律硕士-学号-姓名

不按要求发送的邮件不予受理。

注意事项:每人只有一次检测机会,论文重复率不能超过20%(即最高为19%),超过者不能参加本次答辩。请同学们慎重对待,仔细修改。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JM)教育中心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