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2012-2013学年度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实施细则.doc
法学院研究生:
为鼓励先进,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进取、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武大研字[2007]19号)和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协议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决定开展2012—2013学年度优秀研究生、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
(一)评选范围
在籍的2011级三年制硕士生、2011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2012级全日制研究生及2013级硕博连读生(含定向、委培生)。
休学、退学、推迟毕业以及完成基本学制的研究生不计入评选人数,并且不能参评。
(二)评选比例
优秀研究生按参评总人数的20%评选,奖学金分甲、乙、丙三等,分别按4%、7%、9%评定。优秀研究生标兵按参评总人数的1%评选。
(三)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思想品德优良;
2.学习勤奋,一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优良(学位课程成绩达到B及以上);
3.积极投身学术科学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5.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违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评。
(四)评选计分
各项计分依据事项有效时间为上年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计分标准详见附件二,法学院2013年迎新活动可纳入评奖范围)。
博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思想品德,占10%;B科学研究,占50%;C学习成绩,占10%;D社会活动,占10%;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
总分T=A×10%+B×50%+C×10%+D×10%+E×5%+F×15%
硕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思想品德,占15%;B科学研究,占30%;C学习成绩,占20%;D社会活动,占15%;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
总分T=A×15%+B×30%+C×20%+D×15%+E×5%+F×15%
(五)奖金额度
依据《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武大研字[2007]19号)的规定,博士研究生甲等奖奖励金为4000元/人,乙等奖为3000元/人,丙等奖为2000元/人;硕士研究生甲等奖奖励金为3000元/人,乙等奖为2000元/人,丙等奖为1000元/人。2013级硕博连读生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评奖。
(六)评选说明
优秀研究生(总计20%,含优秀研究生标兵,不含获得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优秀研究生)中,4%享受甲等奖学金,7%享受乙等奖学金,9%享受丙等奖学金。
获得甲等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者或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可以申请参加优秀研究生标兵的评选。
二、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一)研究生奖学金名称
根据学校通知,法学院研究生可参评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有宝钢奖学金(已另行通知,报名已截止)、集泰创新奖学金(已另行通知,报名已截止)、雷军奖学金(已另行通知,报名已截止)、蓝月亮奖学金、韩德培奖学金、马克昌奖学金、三星奖学金、O2 Micro奖学金。
蓝月亮奖学金:全院可评选6人,每人奖励5000元;
韩德培奖学金:全院可评选6人,每人奖励4000元;
马克昌奖学金:全院可评选6人,博士生一等奖5000元/人、二等奖4000元/人,三等奖3000元/人;硕士生一等奖4000元/人、二等奖3000元/人、三等奖2000元/人。
三星奖学金:限定数学、物理、电子、机械、材料、计算机、电机、自动化等专业和经济与管理学院经商类、法学院法律类专业,全校3个硕士名额;每人奖励6000元;学院将推荐1人参加评审;
O2 Micro奖学金:全院可评选4人,一等奖 1名,奖金5000元;二等奖3名,奖金2500元。
(二)评选范围
根据设奖单位及捐赠人意愿,评选范围包括在籍的2011级三年制硕士生和2011级博士研究生、2012级全日制研究生及2013级硕博连读生中评选(以上均不含定向、委培生)。
(三)评选条件
1、凡申请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2、申请者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申报评选的学年里(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博士生至少2篇、硕士生至少1篇学术论文已在国内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检索的,需要出示图书馆检索证明,研究生是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2)有国家承认的科研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研究生必须排名第一,或其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
(3)在全国学术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
(一)评选范围
1、在2012--2013学年度担任研究生干部时间满一届者。
2、已获得本学年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或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干部,可以申报优秀研究生干部。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思想修养;
3、组织管理能力突出,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4、勤勉进取,有较多的科研成果;
5、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6、工作认真负责,富于创造性,能切实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
(三)评选名额
根据学校分配的指标,我院评选名额是5名。
四、几点说明:
1、凡受到校纪处分者,不得参加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各专项奖学金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凡在任职期间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者,不得参加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
2、同一学年度已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但只获得相对较高的奖励金;
3、同一学年度,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学校专项奖学金;
4、专项奖学金有单独评审管理办法的,按照该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评审。
五、评选程序和相关要求
1、10月16日,法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时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学科专家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2、10月18日,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评定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的评选条件和计分标准,召开工作动员布置会议。(与会人员、地点另行通知)
3、10月18日——10月24日,为学生个人自评、申请和班级评审小组审核阶段。评选时,先由申请者个人进行自评,申请者根据评选条件和计分标准计算出个人得分,并将结果上报到各班评审小组处。各评审小组在研究生德育导师或专职干部的指导下,根据计分标准对研究生个人得分进行审核计算。
4、申报参评专项奖学金的同学应将相关材料原件及专项奖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于10月23日下午5:00前上交至法学院238办公室(申请表同时需提交电子版备案,电子邮箱为zhangqiong@whu.edu.cn)。法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各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无特别评选条件,按优秀研究生评比细则评定)审定专项奖申请者的材料,确定候选者,并将候选者申请表(报盘)及申报材料原件,报校研究生教育系列专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由学校研究生教育系列专项奖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专项奖获奖名单。专项奖学金将先于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进行公示。
5、10月25日中午11:00前,各班评审小组上交计分表(附件四)、汇总表(附件五)及奖学金报表(附件六)至238办公室张琼老师处。计分表应附有关证明材料,汇总表应按序排列,奖学金报表应同时将电子档发送至zhangqiong@whu.edu.cn。
参评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应同时上交优秀研究生干部申请表。
6、10月25日——10月30日,学院对各班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研究生标兵;
7、11月1日—11月7日,对拟上报的优秀奖学金、优秀研究生标兵和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进行公示。凡有异议者,可于11月7日前向学院反映。
8、11月8日,学院将优秀奖学金、优秀研究生标兵和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确定名单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根据各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无特别评选条件,按优秀研究生评比细则评定),法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定专项奖申请者的材料,确定候选者,并将候选者申请表(报盘)及申报材料原件,报校研究生教育系列专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由学校研究生教育系列专项奖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专项奖获奖名单。
9.各班在进行评比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总结自评计算得分并向班级递交参评申请。
(2)各班应成立评选审核小组,由各班班长担任组长,组成人员一般为3-5人,其中应有一定的支委代表和普通同学代表。
(3)各评选审核小组将评议结果(包括所有参评人,且要标明排名)上报学院时,评议结果应经评审小组所有组员签字确认。不经过评审小组认可,任何人不得改变参评人的名次和积分。
(4)计算分数过程中,如有小数出现,先取小数点后4位数字,再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各班名额计算过程中小数点后数字不计入名额。
10、本细则依照学校、学院相关精神制定,凡本细则未规定之事宜,相关人员可在班级评审小组上交评议结果之前向各班评审小组提出。班级评审小组不能决定的,应上报院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11、本细则由法学院优秀研究生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附件:
附件4:法学院2012-2013年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计分表.doc
附件5:法学院2012-2013学年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汇总表.doc
附件6:法学院2012-2013学年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报表.doc
法学院优秀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