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追求卓越,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武大研字[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2015年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党委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与名额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我院有硕士生名额29人,博士生名额10人。
三、评审对象
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全日制港澳台研究生)。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评选程序和相关要求
1、9月29日—10月8日,学生自评。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答辩申请表》(见附件3)和《法学院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评表》(见附件5),连同成果原件及成绩单复印件,于2015年10月8日下午4点前交到230办公室郭老师处,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答辩申请表》、《申请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594619380@qq.com,邮件名称注明“**同学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
(自评表得分计算请参照附件4:法学院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
2、10月9日—10月12日,审核申请材料,公布答辩人员名单。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有效申报材料,依据经核定的《自评表》得分,计算初评成绩。并按照评奖指标数的150%确定参加答辩名单,在法学院研工网公布。
经学院批准出国(出境)交流或留学的同学,如无法参加现场答辩,需提前申请,由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是否可远程答辩。
3、10月13日,答辩。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会,由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就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等情况公开答辩,由评审委员会对每位答辩者评分。
4、10月14日—10月18日,计算总得分,公示初评名单。
总得分=初评成绩×40%+答辩成绩×60%。
其中,初评成绩以累计得分最高分为标准,折算成标准分40分,计算出换算比例;再用此换算比例计算其他同学得分,并计入总得分。
最后,按照申请人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在评奖名额内确定初评获奖名单,在法学院研工网公示,公示期5天。
5、经公示无异后,评审委员会向学校报送初评获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几点说明
1、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不能参评。
2、科研成果及获奖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
3、研究生科研成果应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视为本人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2015级研究生不做此要求)。
4、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5、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同一学年度可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但不得以同一成果获评两项及以上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
研究生使用本人不同的学术成果获评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获奖荣誉可以兼得,但原则上只能获得相对较高的奖励金。其中,如研究生使用不同的学术成果同时获评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术创新奖,奖金和荣誉可以兼得。
七、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细则予以修订和完善。
附件:
附件4:法学院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doc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