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激发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追求卓越,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2016年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党委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与名额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我院有硕士生名额22人,博士生名额9人。
三、评审对象
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申请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17级新生)。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评选程序和相关要求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财务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自评表得分计算请参照附件4:法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
2、10月11日—10月13日,审核申请材料,公布答辩人员名单。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有效申报材料,依据经核定的《自评表》得分,计算初评成绩。结合法学各专业、法律硕士及新生等综合情况按照评奖指标数的150%确定参加答辩名单,在法学院研工网公布。
经学院批准因公出国(出境)交流或留学的同学,如无法参加现场答辩,需提前申请,由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是否可远程答辩。
3、10月16日,答辩。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会,由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就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等情况公开答辩,由评审委员会对每位答辩者评分。
4、10月17日—10月23日,计算总得分,公示初评名单。
总得分=初评成绩×40%+答辩成绩×60%。
其中,初评成绩以累计得分最高分为标准,折算成标准分40分,计算出换算比例;再用此换算比例计算其他同学得分,并计入总得分。
最后,按照申请人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在评奖名额内确定初评获奖名单,在法学院研工网公示,公示期5天。
5、经公示无异后,评审委员会向学校报送初评获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几点说明
1、科研成果及获奖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原则上C刊及三大检索学术论文收录及分区情况均要求提供图书馆检索报告;已见刊但暂未被数据库收录的论文,需提供图书馆出具的期刊收录证明。
2、研究生科研成果应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视为本人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2017级研究生不做此要求)。
3、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4、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同一学年度可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但不得以同一成果获评两项及以上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
研究生使用本人不同的学术成果获评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奖金和荣誉可以兼得。
5、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
(五)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七、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细则予以修订和完善。
附件4:法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doc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