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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关于修改博士研究生资格论文期刊目录的说明

发布者:   更新时间:2010-05-07 11:14   阅读:

根据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意见,经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09年6月26日会议讨论通过,对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资格论文期刊目录作如下修改:

一、本目录的适用范围,修改为“从2009年下半年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开始适用于所有博士学位申请人,原2004年制定的期刊目录不再适用”。

删去“参编规划类教材或科研项目著作应不少于20000字”。

二、删去《目录》第21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党报(理论版)”。

三、《目录》“说明”部分的第5项修改为“博士生出版个人独著每1部视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删去“参加各类公开出版的规划教材和科研项目著作,且撰稿字数不少于2万字,每参编1部视为在本目录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

第6项修改为“在国(境)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视为在本目录刊物上发表”。删去“或载入国(境)外会议论文集的”部分。

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