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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2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发布者:研工办   更新时间:2013-07-01 08:16   阅读:

法学院2012届毕业生: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报送2012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89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12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偿含义:

我校2012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代偿对象及享受代偿的地区:

代偿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三、申请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代偿金额及方法:

每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金额上限实行代偿。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 ,3年代偿完毕。

五、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如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我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先行垫付,确保贷款足额偿还,避免造成学生违约。

六、申请材料及要求:

1、毕业学生向原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见附件一);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协议书上若未说明服务期限,需就业单位出具服务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证明材料;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需本人签字确认,见附件二)原件两份;

以上“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各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生所交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送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各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

(1)《2012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二批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三),填表前务必阅读“汇总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五);

(2)《2012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二批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四),填表前务必阅读“汇总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五);

以上两个汇总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请邮寄到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于砚老师收,电子版请发送到邮箱:85291830@qq.com;所有附件均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上下载。

七、报送时间:

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于老师,联系电话:027-68753625。

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附件5:

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