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日上午九点,学校法人同志社总长、同志社大学法学部教授、武汉大学客座教授大谷实先生,以“最近的日本刑事立法”为题,给广大师生作了一场精彩纷呈的报告,使我们了解到日本最新的立法动态,带来了大量新的信息。
大谷实先生从日本的刑事立法程序谈起,着重介绍了日本二战以后的刑事立法,尤其是刑法立法。他说,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顺应国际的刑法潮流,日本主要从应对有组织犯罪、应对高科技犯罪和完善犯罪被害人的救济及其权利保护三个方面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有组织犯罪。日本国会已经于2003年5月审议通过并正式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国内立法上与此相关的处罚条款也得以完备。同时,针对为了作为团体的活动而有组织性地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共谋的行为,提出了“有组织犯罪共谋罪”这一崭新的概念。
第二,关于高科技犯罪。日本已于1987年通过新设刑法第161条第2款对电脑相关犯罪作出了专门规定,2001年又通过增设“支付用卡电磁纪录不正作出罪”等以完善应对磁卡犯罪的条文。最近,为应对高科技犯罪,还缔结了欧洲评议会制定的《有关服务器犯罪的公约》,增设了“不正指令电磁纪录作成罪”,还通过扩充“颁布猥亵物罪”等的构成要件,以达到处罚淫秽图像本身的目的。
第三,关于被害人保护问题。大谷实先生长期致力于对被害人的救济和权利保护的研究,日本社会也越来越关注被害人的援助问题。1999年制定的“有关规制骚扰行为的法律”、“有关防止虐待儿童的法律”等,均是以近年来被害人问题得到重视为背景的。同时,增设了“危险驾车致死伤罪”,认为对于因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并非属于过失犯,而应当作为故意犯准用“伤害致死伤罪”。此外,还新增了“贩卖人口罪”,为保护被害人而将贩卖他国人口到日本的行为,也作为犯罪处理。
最后,大谷实先生还介绍了日本应对凶恶•重大犯罪的处罚以及刑的应然状态的做法,这项工作目前仍处于咨询阶段。同时,他指出,刑的种类与量必须达到适于培养国民的规范意识的程度,而其确立根据也在于国民的正义观念与规范意识。
讲座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结束,本次讲座的信息量之大,内容之新,使大家深感颇受启发,受益良多。(胡隽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