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学术讲座2007-4-6)
一、法学的“问题”意识。 首先,法学研究应当有“问题”意识。 马克思说:“一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和任何在内容上是正当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有着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 当代著名的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关于科学知识增长模式的理论也聚焦于“问题”。在他的“P1→TT→EE→P2……”科学知识增长模式中,P1(problem 1)表示科学家原来所提出的问题(最初遇到的问题);TT(tentative theory)表示关于问题的试探性理论或暂时性理论,即“猜测”、“假说”等;EE(error elimination)表示对试探性理论的检验,排除其错误;P2(problem 2)则表示排除旧有错误之后提出的新问题。按照这一模式,“科学始于问题”,科学的进步和革命取决于“提出更加深刻的问题”。波普尔的这个模式是对科学和哲学的巨大贡献。其贡献就在于抛弃了经验科学研究的归纳法。按照归纳法的观点,一种科学的假说可以为不断重复出现的实际观察结果所证实、证明。波普尔的这个模式告诉人们,要证明假说是正确的,必须用“证伪标准”进行演绎。科学家应去发现不符合他的假说的例外。没有矛盾的证据出现便证明他的理论是正确的。当人们坚信正面结果越多越能证明理论的正确性这种哲学的时候,人们拼命去寻找正面的结果;而当人们接受波普尔的科学哲学之后,他会致力于寻找矛盾的证据,去不断提出问题。所以,波普尔的哲学是一种“问题”哲学。 总之,树立“问题意识”就是要使我们始终处于不断“发问”的状态,唤醒我们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提出问题,勤于思考问题,努力解答问题。 其次,法学研究要有问题的“质量”意识。 在参加学术报告的时候,经常为某些人的提问而哄堂大笑。大部分原因是提问的质量。没有质量,没有水平,听起来可笑。 质量的四个标准: 真实性(的问题):(1)问题是否存在(真问题或假问题),对于你来说,可能是一个问题,然而,这个问题已经研究的很深入,只不过你没有看到那些研究成果,才把它当作问题。(2)什么性质的问题,语言问题?那就进行语义分析,看能否排除这个问题。价值问题?那就持价值多元论、相对论的观点,采取宽容态度。数据问题?那就调查研究。猜想问题?是问题还是疑问?问题是独立的,疑问是附属的。 问题意识就是方向意识,主攻方向的意识,要知道解决什么问题,所以问题必须是真实性问题。只有真实的问题,才能有正确的方向。 意义性(有价值的问题、目的性):(1)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学术的,政治的,参与的,兴趣,情感等等。(2)这个问题真的值得去花费时间、精力、智慧去研究和加以解决吗?这些属于问题的意义,问题的价值,属于研究工作的目的性。也可以说是问题的目标。(3)可探索的问题;合适的问题(合时宜,合情理,难度、范围比较合适)。 针对性(的问题) :(1)问题出在哪里,哪里发生了问题,是因袭学术研究传统,还是词语和概念混乱,还是其他?(2)只有问题是针对的,才能对话;有针对性,才能增长知识;避免唐吉歌德式问题。 创新性(的问题):所谓创新,就是发现别人看不到的东西;思考别人想不到的东西;用不同的方法重新表述问题;创新的关键往往是知道“如何”去思考,而不是去思考“什么”。 再次,法学研究应当有“前沿”问题意识 法学研究不仅应当有问题意识,而且需要有前沿问题意识。前沿意味着要站在学术和实践两个前沿。有时候这两个前沿是一致的、融合的,有时候是有距离的,甚至是暂时分离的。站在学术前沿,才能实现理论的创新,站在实践的前沿才能体现理论的价值。 “前沿问题”的基本特征 或者说,哪些问题能够归结为法理学的“前沿问题”呢?在我看来,主要有六点: 第一,法理学的前沿问题一般来说就是法治的实践前沿在理论上的反映或表现,归根结底,是当代中国及世界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社会生活的理论反映或表现。实践前沿不仅是当下正在做的事情,而且代表着或预示着社会发展方向或趋势。例如,法治与法治国家,民主、法治与宪政,司法改革,法律全球化,可持续发展与法治,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反腐倡廉的法律机制和道德机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都是当代中国或世界最为瞩目的经济实践、政治实践、法律实践和社会实践。理论前沿和实践前沿这两个前沿不谋而合,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同步性、互为折射性。 第二,法理学的前沿问题一般来说是法学研究和学术争鸣中的热点问题,而热点问题必然被法学界甚至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广泛讨论、持续争鸣。纵观中外法理学(法哲学)的历史,法理学的热点问题大致分为六类:第一类是不断被人们提出并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解释的法学的根本问题和“永恒主题”,如法的本体论问题、法的作用与功能、法与权力、法与正义、法与道德等,这些问题在西方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在东方从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就已经出现,并延续到当今。第二类是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由特定的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以及社会变迁而引起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时代问题和时代性争论,如什么是应由法律保护的正当要求和利益、民主与法制(法治)、分权与制衡、自由裁量权、自然法与实证法、自然权利与实证权利、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法律与传统(民族精神)、效率与公平等。第三类是法律改革及重大法律事件引起的反思,如英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司法审查权与审查制度、福利国家和福利法、过错责任与无错责任(严格责任)、人权的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人权与法制、本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发展、法律移植等。第四类是受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以及自然科学的巨大影响所产生的新观念、新范畴、新方法论,如法的效力与实效、法的事实与价值、法律的结构功能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学的语义分析、行为分析、效益分析、系统分析等。第五类是围绕某一重大法律事件、重要法律人物的评价而发生的论战,如围绕着德国要不要制定一部成文的民法典而在德国法学界发生的有关法律之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持久论战,围绕着纽伦堡国际审判所发生的法与道德、法的效力等问题的争论,围绕对凯尔森及其法律思想的评价而在学术界出现的分歧。第六类属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引发的法律问题以及与法律问题紧密相连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例如,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网络技术覆盖生产生活生存的各个领域,生物技术运用于人与自然的各个领域,由此产生了许多与法律密切相关的自然问题、社会问题、道德问题,就如何用法律来引导、规范和推动人对自然的开发活动和对科学技术的利用活动,维护和保障生态文明,提供法律理论指南。在我国法学研究的现阶段上述六类热点问题情况均存在。例如,依法治国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公法与私法,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义务先定),权利与权力,契约自由,法律移植,表达自由与知情权,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错案追究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法治与信用,婚姻法修改所涉及的人权与自由,法制现代化和法律发展中的建构论与进化论,孙志刚案件,刘涌死刑案的改判,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等等,都是我国法学界热烈讨论和激烈争鸣的热点,有些甚至构成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理论研究和学术争鸣的焦点。 第三,法理学的前沿问题一般来说具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的意义,因而代表着或预示法学的发展方向、发展趋势。例如,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范式及其转换,法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中国的人权理论与实践,知识产权制度与实践中的法哲学问题,后现代法学(后现代主义与中国法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等。这些命题和论题本身就具有思想解放和学术创新的意味和导向,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必将推动中国法学的进步以至跨越式的发展。 第四,法理学的前沿问题一般都包含着(明示或隐含)更具涵概性、启智性的概念,或体现时代特征和时代精神的新话语、新命题。例如,法律本质的层次,法的时代精神,步入法治社会,走向权利时代,人权国际化,现代法律精神,法律的程序价值,法律的真善美,法律全球化与法制变革,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中的实践推理,法学研究范式,法律职业与法律共同体、新型权利、法律的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模式,和谐社会的法律建构等。这些新的概念、话语、命题是法学家的认识成果,具有凝聚知识、深化思想、联结实践、引导学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如果没有新概念、新话语、新命题,任何问题都无法被确定为前沿问题,即使人为地将其确定为“前沿”问题,也引起不了广泛重视,或者不具备多少研究价值。 第五,法理学前沿问题一般来说具有全局性、复合性、多边性,由于法理学性质和功能上属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所谓全局性,指的是这些问题在法学中至少在法理学中带有普遍性、根本性、长期性,对于解决法学的其它问题可以起到枢纽或钥匙的作用;所谓复合性指的是这些问题通常是渗透在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中,是法理学与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或国际法学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的阐释和解决,既需要法理学的理论指导,也需要部门法学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所谓多边性指的是法理学的问题这些论题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多边问题,因而需要综合运用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以至文学、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去解决。诸如,公法与私法,民法典的价值基础,人权与物权的关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WTO与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宪政中的法理,民告官的法理,法律制裁(惩罚)的目的、对象、程度,法学中的语义分析,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公平与效率,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法治与发展),等等。 第六,对前沿问题的研究需要研究者有新的视野、新的境界,采取新的思维、新的参照、新的方法,以形成新的概念、新的观念、新的理论或理论体系。这也是法理学前沿问题的重要特征。在新世纪之初,中国法学面对着一系列新的时代特征,诸如:经济市场化、知识化、绿色化、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理性化、文明化,文化信息化、多元化,法律体系化、信息化、专业化、国际化、全球化……这些时代特征概括在一系列法学的前沿问题之中。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必将使研究者步入新的境界,获取新的果实。如果研究对象是一个新问题,但是研究思路、范式、方法、话语还是旧一套,那样得研究成果必然是索然无味的东西。
二、今后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 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很多很多。这里,我仅例举法学理论研究的若干前沿领域。八个领域。 第一,与法治、法治理念、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相关联的问题。21世纪是走向法治社会的时代。依法治国,走向法治社会,是中国人民数千年来梦寐以求的理想。中国共产党正在领导中国人民建设这样一个美好的社会。法治社会有很多重要的标志。诸如,依法治国,国家和社会主要依靠法律来治理;社会整合应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立法政策和法律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必须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法律必须以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法律应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法律应力求社会价值的衡平与互补,力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程序中立,无论是立法程序,还是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都应当真正成为人们民主参与、平等对话、倾听不同意见和寻求共识的中立性的法律机制。特别是强调“政府中立”和司法独立。“政府中立”意味着:(1)政府必须代表全体公众的利益,并且通过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使社会的利益格局达于均衡;(2)在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面前,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偏不倚地处理矛盾和冲突;(3)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各利益集团的意见和诉求,当某一利益群体没有代言人的时候为其指定代言人。当前,要特别警惕某些政府机关与富人阶层形成利益共同体,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继续不适当地向少数人一边聚集。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法治政府,共产党依法执政,尊重和保护人权。这里,我讲一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与知识经济、创新国家建设相关联的问题。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是继工业经济之后出现的经济形态,是以人类知识精华和最新科学技术为基础,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与使用为主导内容的经济形态。其主要标志在于:第一,知识资本、知识资源、知识产权、知识产业、知识创新、知识交易成为最基本经济概念,是经济运动的表征。第二,知识资源成为所有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知识要素在经济增长和财富增加方面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第三,作为知识资源的主体和载体,人力资源构成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核心竞争力;第四,知识信息化,信息网络化,网络大众化。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形态显著不同,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形态往往表现为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采集、整合、信息的资源化等往往通过网络形式进行,以致有人把知识经济称为信息经济或网络经济。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2004年中国境内通过网络进行购买的消费者数量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据预测2005年的网上交易量将会达到160亿美元。(中国的网络交易平台www.dangdang.com, eBay 已经成为国际著名平台。)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制度在价值理念、调整机制、体系结构、运行模式等方面都将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经济形态的新面貌。随着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经济知识化的进程空前加快,知识经济不仅将推动生产力的加速进步,而且将引起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进步和变革相适应,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必须不断创新。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知识权利,法律与科学技术,
第三,与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发展相关联的法律问题。21世纪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根据对社会转型规律的科学认识和转型后的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科学判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纲领。全面的小康社会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相互交融、协调发展、互为表征的社会。物质文明表现为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丰富和物质生活的改善。精神文明表现为教育、科技、文化知识的发达、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精神生活的丰富和社会风气的改良。政治文明包含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秩序和文明的政治目的,集中表现为社会制度和体制的进步、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理性平衡。生态文明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即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四种文明的协调发展将使中国社会步入新的文明阶段。全面的小康社会也必将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四大文明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构必将深刻地影响到法律的价值体系、制度构成、调整机制,从而引发一系列重大的前沿法理学问题。法与文明、法与和谐这些经典问题必将成为一个时期前沿问题。
第四,与全球化相关联的法律问题。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是我们所生存的这个世界正在发生的伟大历史变革之一。全球化正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况,也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运行模式和发展方向。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贸易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和空间的合作、世界和平的维护、人权的国际保护、政治领域的对话与合作等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融入国际社会,所有这一切都在驱使法律发生悄悄的演化或剧烈的变革。这种时代变化要求法学研究必须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以具有反映全球化时代精神和国际竞争能力的理论来应对全球化,产出一批又一批具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责任、足于应对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环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的研究成果。
第五,与权利、权利时代相关联的问题。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时代。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在法律制度和法律生活层面,最主要的标志就是权利的张扬和彰显。具体表现为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权利话语成为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的话语系统,在社会生活、经济交换、政治交往、法律论辩、听证协商中,“权利之声压倒一切”,人们把自己的经济主张、政治要求、精神需要纷纷提升到权利的高度,纳入权利甚至人权的范畴,试图说服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承认其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权利问题正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经典的权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衍生出许多新的具体的权利问题,而新的社会关系要求在权利大家族中添列新的成员,新兴权利与日俱增;人的权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动物的“权利”、植物的“权利”以及其他自然体的权利已被提到日程;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习俗权利”,国内法的权利与国际法的权利等“权利”形式难解难分地交织在一起;维权成为诉讼的强大动力,以往那种基于伦理道德诉求、讨个说法的情绪、显示抗衡能力的诉讼已经让位给基于维护权利和谋求权利救济的诉讼。适应这种时代变化和时代需要,必须着力提升权利哲学,深入研究权利制度、新型权利、权利新形态、社会弱势群体等。
第六,与部门法哲学相关联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最近20年,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部门法哲学(或如西方学者所称的“应用法哲学”——“applied legal philosophy”)研究和教学活动日渐活跃,正在成为法学领域的亮点。作为现代法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法哲学对法学领域经典的、重大的、前沿的、疑难的问题的研究正在成为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和发展的新的知识增长点。 大约10年前,我在为美国哲学家、法学家迈克尔•D•贝勒斯的部门法哲学专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文版出版而作的评介中指出:“在当代西方法学研究中,法哲学(法理学)研究逐步扩大和深入至具体法律领域,出现了一批从法哲学(法理学)的层面、用法哲学的方法探讨部门法中的一般原则和原理的论著。这些论著提供了对部门法的伦理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基础及其发展规律的哲学反思,构成把法哲学与民法、刑法、宪法、程序法等部门法学连接起来的中间学科。” 这本译著对我国学者开展部门法哲学研究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该书出版后,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异军突起、方兴未艾,除了法理学者关注部门法哲学之外,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出版了《刑法哲学》《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民法学者李锡鹤出版了《民法哲学论稿》,行政法学者宋功德出版了《行政法哲学》,等等。还有更多学者出版了未冠以“法哲学”词语、但着实属于部门法哲学的论著。我本人也积极倡导开展部门法哲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我所就职的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成立了部门法哲学研究机构,为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开设了部门法哲学讲座课程(这门课程被学生们称为“高水平研究型课程”)。2004年,我们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共同策划,举办了“部门法学哲理化”学术研讨会,这些活动推进了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和教学。
第七,与科学技术与法律变革相关联的理论与实践。我们的时代是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科学技术进步的意义不限于生产力的发展、财富的增加、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还在于它从根本上提高了人们的身心素质,改进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例如,生物学和遗传科学的发现使人类懂得近期繁殖容易导致后代低能、畸形、残疾,以至将导致人类退化,所以有了禁止近亲结婚和生育的法律,提高了整个人类的体能和智能。再如,计算机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信息的交流快捷、方便,消解了人们之间的时间距离和空间距离,减少了语言上和文化上的障碍,加强了人们之间和整个人类的交往和理解。科学技术还推动着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往往引起社会的变革或变迁。种植、养殖农业技术的发明催生了私有制,引起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取代了原来的集体生产方式,使人类从野蛮社会跨入文明社会。蒸汽机和织布机的发明,引发了机器大工业的生产革命,引导自然经济迈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促使封建社会解体,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出现,因此奴役被自由代替,专制被民主代替,特权被普遍的人权代替,人治被法治代替。最近20年出现的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潮流,正在彻底改变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联系方式,是人类步入更加高效、开放、自由、互信的知识经济时代。 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一系列人与社会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科学技术的发展触动和改变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更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达到极端,自然界作为人类的母亲受到了无情的伤害。由于生物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的开发应用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人体之间器官、血液、骨髓的移植越来越普遍,动物与人之间的器官移植也开始出现,这在伦理上和法律上必然引起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急需法律进行适当处理,以保障现代医学的健康发展。随着基因移植、基因合成等实验的进展以及新的生育技术的运用,试管婴儿、代孕等越来越多,因而出现了人类传统生育过程从未遇到过的新生儿血亲关系的确认问题以及与此相连的扶养、赡养、继承等法律问题。克隆技术的在动物身上的试验成功,助长一些科学家科隆人的动机,如果他们克隆人获得成功并大面积推广克隆人的技术,人类将面临着人与其他动物之间界限的模糊。这必将引起不可设想的伦理危机、生命安全危机,这些都急需法律对克隆技术及其运用加以引导、规范和限制。更为严重的是,科学技术功能异化。科学技术的本质功能是造福于人类,但实际上科学技术的功能是双重的:一方面,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提高了人类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能力,推动生产力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可能被非道德、非理性地运用,从而对人类造成巨大的危害和损失。例如,一些人凭借自己开发自然的能力对大自然实行掠夺性索取,造成资源趋向枯竭,生态失去平衡,人类作为自然有机体的生存质量在下降。生物、化学武器和核武器的研制和使用,太空军事化,工业化和人口膨胀等,给人类所造成的危害及潜在危害更是令人胆颤心惊。高新科学技术被用来从事犯罪活动是科学技术功能异化的最突出表现。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利用计算机、复印机、智能机器人等高新科技成果犯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已大大超过普通犯罪给社会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最可怕的要数尖端武器、生物化学武器和核武器的研制和使用,已经给人类并将继续给人类造成灾难。据科学家们测算,世界各国目前拥有的核武器和生化武器,足以使全人类毁灭10次以上。如果这些武器被恐怖分子所拥有,或者制造这些武器的技术被恐怖分子所掌握,世界将从此失去和平。因而,必须加强立法和执法,禁止科学技术的非道德使用,对科学技术成果要兴利除弊。 总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广泛应用,将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也将引发法律理论、观念和制度的重大变革,需要因此,必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第八,与法学理论创新和法律制度创新相关联的法学理论问题。我们的时代是新理论生成和广泛传播的时代,是理论创新的时代。创新是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所必然产生的社会意识和动力,是21世纪的最大时尚。据统计,最近两年中国网联网上有三个词出现的频率最高,它们是“创新”、“和谐”、“超女”。这说明人们越来越关注创新。在所有创新中,理论创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越来越被人们所强调。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我们的法学理论却是面临着创新的挑战。包括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法律运行论、法治理念等的创新和丰富。这次法理学年会的主题,李龙教授建议为“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这就是一个非常富有理论创新意义的课题。以人为本不仅是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本质与核心,而且也是法律文化的传统要素。为此,要对以人为本进行法哲学解读,以便更准确地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精神,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尺度,建设法治国家的价值准则,更好地把握全球法治文明。以人为本的法学表达应当是以人的权利为本,人权神圣,为此,要加强权利问题研究,特别是21世纪的人权研究。以人为本是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价值总汇,为此要用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理念统领法律的价值标准。以人为本的法律观研究应当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服务于实际。
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200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