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公众论坛之一 我的死刑观 主讲人:贾宇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2007年10月26日,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我国著名刑法学家贾宇教授莅临我院参加“死刑公众论坛”,就“我的死刑观”发表了精彩的演讲。这标志着为期十讲的死刑公众论坛系列正式拉开了序幕。此次论坛由我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教授主持,中心许发民教授做了精要的点评。 贾宇教授是我国死刑问题研究领域的专家。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常年关注我国死刑改革,着重研究死刑制度存废的意义、途径、发展等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在本次讲座中,贾宇教授从若干方面阐述了其在死刑问题研究方面的心得体会,令在场听众受益匪浅。 讲座一开始,贾宇教授回顾了自己在马先生的门下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简单而充实的研究生活,特别是《刑罚通论》这部书对于他开始关注死刑问题的巨大意义。他介绍说,自己第一次关注死刑这个问题是在十几年前参加马先生的《刑罚通论》这部著作的编纂工作。当时,他负责的就是死刑问题的板块。利用这个机会,贾教授系统的研究了死刑问题,形成了一定的看法,并在此后的时间里一直关注这个问题。 接着,贾教授从近年来轰动全国的死刑大案,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入手,向我们解释了死刑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尴尬。从贾教授搜集的资料来看,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了一个逐步减少和废除死刑的浪潮。据统计,世界上有88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的死刑,11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而至少有30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相比之下,我国可能是世界各国保留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贾教授着重探讨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滥用的几方面原因:首先,刑法对于死刑适用对象的实质性限制条款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严格执行;其次,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也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严格执行。 贾教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死刑的威慑力进行了分析。首先,从理论上讲,死刑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我们的历史传统告诉我们,“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然而,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如果犯罪的原因就是刑罚的轻重的话,我们可以加重刑罚,但是实际上犯罪与刑罚没有什么关系。同时,从潜在犯罪人对死刑的态度来看,死刑只可能威慑重罪者,而重罪者不一定在乎死刑。 其次,从实践方面考察,没有证据证明死刑对于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尤其是有些证据反而证明,我国进行了刑罚轻量化的某些犯罪,其发案率并未上升。最典型的便是盗窃罪。97年新刑法限制了盗窃罪的死刑适用,但并没有引发盗窃发案率的显著上升。 贾教授还认为,以死刑平民愤,是对民众原始报复本能的放纵。但是在人类的文明过程中,人们的本能愿望在慢慢的削平,对于死刑的适用对象在慢慢的限制。比如年老,年少,怀孕的都不适用死刑。这需要我们的民族在不断的文明发展进程中改善自己的生命观和法律观。 在讲座结束后,参加此次论坛的听众们踊跃提问。由于时间限制,贾教授回答了听众提出的关于死刑复核权回收的前景、辩诉交易与被害人权利以及死刑的废除如何建立一个后续的制度等问题。最后,许发民老师发表了精彩而富于启发的点评。整个讲座活动在笑语和掌声的时时陪伴下圆满结束。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将举办十期死刑公众论坛,本次活动是系列之一,欢迎大家关注系列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