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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博士生学术沙龙综述(第二十一期)

发布者:   更新时间:2013-05-08 16:02   阅读:

刑法学博士生学术沙龙综述(第二十一期) 2007年4月10日(星期二)晚7:00——9:00在法学院大楼329刑法教研室举行了主题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研究”的博士沙龙,主讲人为2004级刑法学博士生王昭振,主持人为2005级刑法博士生杜辉。 王昭振同学主要讲述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的方法论依据是事实、价值的一元论。含有规范要素的要件未必是开放的,但开放的构成要件必然含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做多种分类:主观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客观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明示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隐性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定性层面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定量层面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等。第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之间是存在冲突的。对于这种政策性原则与明确性原则之间的冲突,应当使用原则冲突的解决方式。第四,在采取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为模式的前提下,能够证明行为人对定量层面上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可以没有认识。第五,传统的法律解释学采取的是主客观相分离,而法律诠释学则强调主体坚信,承认主体的潜理解、偏见对解释的影响。法律解释不可能保证绝对的客观性,只要能保证大家能够接受和理解就行了。 随后同学们提出了一些问题:事实、价值一元论是否会导致认为刑法所有用词都是规范的结论?明确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如果说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该原则冲突,那就意味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无效的,这里涉及到对罪刑法定主义究竟是做刚性还是相对的理解。根据立法和司法的不同,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是否会有所不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只向社会开放,还是也向法体系开放?对这些问题,王昭振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与讨论,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记录人: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