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办法》和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综合考核录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2023年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录取工作,统筹考虑考核录取、网络技术、后勤保障、应急处理等各方面工作。
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组长由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包括:形成候选人遴选及综合考核的学术评价标准;审核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形成评议结果;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形成综合考核成绩,提出录取意见。
二、招生指标
我院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招生计划为87人,其中已招收硕博连读生9人。计划招收非全日制博士7人,其中普通非全日制计划2人,招生导师为黄志雄(国际法)、肖永平(体育法),各招收1人;其余导师非全日制研究方向仅限湖北省检专项,计划招收5人。儒学储才计划2人,长江创新带计划2人。
另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1 人,对口支援专项计划 3 人,援疆博士师资专项计划 1 人。
三、考核候选人的确定
(一)外语水平基本要求
学院根据考生的第三方外语测试成绩(如四、六级成绩、雅思、托福、GRE等),或能反映自身外语水平的论文、著作、外语课程成绩等客观材料进行考察。所有递交材料的考生均达到我院外语水平合格要求。
(二)确定候选人
考核专家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上述外语水平基本要求的考生(含外语免试考生)的入学申请进行集体审核评议,按百分制打分,根据总评成绩做出评议结论。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审核评议结果,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20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于 4月28日前后网上公示,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资格审查
(一)验证材料
1.往届生须交验本人最后学位、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应届硕士生须交验硕士研究生证原件、学信网学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
2.同等学历人员须交验本人最后学位、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相关论文及获奖证明等。
3.凡在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获得学位、学历的考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原件或者学校出具的预计毕业时间的证明原件,无法出具者不能参加综合考核与录取。
4.提交两份在网报系统中打印的《武汉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考生信息卡》,须本人签名。
5.考生应填写提交《考生诚信参加综合考核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考核过程诚信。
入学前我校将对考生的报考资格及材料进行再次复查,如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
(二)资格审查时间:5月9日上午9-11时
五、考核时间
候选人综合考核定于5月9日-5月11日期间举行,各学科专业考核具体时间见我院网后续发布的工作通知。
六、复试费用
按学校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复试费用。
缴费时间:2023年5月5—6日
缴费金额:180元
缴费方式:直接微信扫码(见下图)缴费,填写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并核对缴费名目为:2023年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费用,费用金额为:180元,确认无误后完成缴费。
七、考核内容与形式
(一)考核内容
1.学术素养。通过考核候选人的专业基础、知识结构、学术研究兴趣及研究能力等,考查其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所需的专业知识基础及学术研究能力。
2.外语水平。主要考查候选人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所需的外语应用能力。
3.培养潜质。结合候选人学术研究经历和已取得的成果,考查候选人的科研创新能力,评价其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所需的创新潜质。
(二)考核形式
考核采用现场线下方式进行,考生应按时参加综合考核,不按时参加考核的考生视为放弃。
1.考生PPT报告:考生须以PPT形式向考核专家组报告本人的学习(及工作)经历、硕士阶段课程学习成绩情况、硕士学位论文情况、外语水平、科研经历与成果、对拟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的认识、未来开展学习研究的计划等内容。
2.专业综合笔试:按各专业要求参加笔试考核。
3.专业综合面试:通过现场抽题等方式,考察考生的治学态度、学术素养、外语水平和动手能力等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
(三)加试。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一级学科考生按《武汉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及招生目录的规定,加试规定的科目,考试形式为笔试。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跨学科考生是指原所学专业不属于法学一级学科(代码为0301)的考生,法律硕士不属于跨学科考生。
八、考核成绩
考核专家组对候选人的学术素养、外语水平和培养潜质三方面分别按百分制打分。并按以下公式计算考核总评成绩,不低于60分为合格,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考核总评成绩=学术素养成绩×40%+外语水平成绩×30%+培养潜质成绩×30%
九、调剂
在导师或专业生源不平衡的情况下,在一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仍有计划余额时,学院可根据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进行学院内部调剂,调剂后的合格生源一般不超过导师指标的200%。考生提出调剂申请,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校研究生院备案。
十、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学院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十一、体检
拟录取考生将在入学时组织体检。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文件标准,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十二、录取
学院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导师招生指标和考生的考核总评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综合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的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录取类别分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定向就业博士生档案材料、工资关系等无需转入学校,毕业时按定向协议就业;
非定向就业博士生需将档案材料、人事关系等转入我校(未转入者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时按毕业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在职研究生和通过各类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为定向就业。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十三、其他事项
1.本细则未规定事项,按照《武汉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2.网址
武汉大学法学院网(http://law.whu.edu.cn/)
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工作网(http://golaw.whu.edu.cn)
3.咨询电话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处:027-68754920
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办:027-68753628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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