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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 2023年招生复试选拔办法

发布者:法学院研工办老师   更新时间:2023-03-24 18:02   阅读: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教研厅函〔2022〕5号)文件精神,我校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工作。现将该项目2023年招生复试选拔办法公布如下:

一、项目介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是武汉大学依托多元学科综合实力和法学双一流学科优势,新开设的特色化、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项目。本项目充分发挥武汉大学法学院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的优势与基础,力求以精英化的培养模式培养出时代所需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采用“法律+外语+国际商事仲裁”及“法律+外语+国际投资仲裁”培养模式,通过高校+行业的联合培养方式,创建国际合作协同育人机制,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仲裁法律制度,能够在跨境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高层次应用型涉外仲裁人才。

二、招生名额

本项目计划选拔20人,总数视生源情况适度调整。面向武汉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推免生和第一志愿报考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统考考生选拔。

以下内容适用于第一志愿报考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统考考生复试选拔;面向推免生的选拔办法另行通知。

三、申请条件

(一)考生应为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考生,报考学习方式应为全日制。专项计划考生不纳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选拔对象。

学科(专业)名称及代码

复试分数线

政治

外语

业务课1

业务课2

总分

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01

60

60

90

90

350

(二)考生初试成绩达到我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复试分数线。

(三)考生外语水平良好,鼓励本科为外语专业(主辅修)或外贸专业等以外语为基础的专业以及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考生积极申报。

四、申请方式

每名考生只能从涉外律师项目或国际仲裁项目中选择一个方向申请。申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的考生需填写《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手写签名),并将申请表与英语水平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材料(全国英语六级、雅思、托福、小语种成绩证明等)扫描成pdf格式,所有材料一同打包,于3月26日中午12点前发送至邮箱fxy230@126.com,邮件标题及材料包命名规则为:国际仲裁项目申请+考生编号+姓名。武汉大学法学院将对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国际仲裁项目方向复试考生名单。


五、选拔流程

(一)复试方式

本项目复试考生须与法律(非法学)专业一志愿进入复试的其他考生一同参加武汉大学法学院组织的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中的所有科目考试。同时另须参加本项目单独组织的英语面试加试(含口语和听力,复试语种为英语),英语加试着重考察学生的英语能力、未来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行业的相关潜力等。

(二)录取方式

1. 本项目复试考生总评成绩计算时外语面试(含口语和听力)成绩以国际仲裁方向英语面试成绩计入,普通方向外语面试成绩不计入。本项目复试考生各项复试成绩均合格的,按复试后总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序排列,依次录取。如果本项目考生总评成绩相同,初试外语成绩和国际仲裁英语面试成绩总和较高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 如果本项目复试考生复试合格并达到国际仲裁方向录取标准,将优先被拟录取为国际仲裁方向,不再与普通一志愿进入复试其他考生一起进行总评成绩排名,也无法再被录取为法律(非法学)专业普通方向。被列入国际仲裁方向拟录取名单的考生不得再申请退出该项目,否则视为放弃武汉大学法学院202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拟录取资格。因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导致该项目录取名额空缺的,可由其他申请本项目的考生按本项目录取办法依次递补录取。

3. 如果本项目复试考生复试未达到国际仲裁方向录取标准,未被国际仲裁方向列为拟录取名单,则回到普通方向与其他未申请该项目的普通一志愿复试考生一起进行总评成绩排名。按照普通一志愿考生的录取原则,按总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计算总评成绩时外语面试(含口语和听力)成绩以普通方向外语面试成绩计入,国际中仲裁方向英语面试成绩不计入。

4. 总评成绩和复试综合成绩有一项未达60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其他复试录取有关要求,参照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及我院普通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录取有关要求执行。

六、学制和奖助学金

1.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学制3年。

2. 在校期间,该项目研究生享受与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同的奖助学金政策等待遇。

七、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法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和学院有关要求确定,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