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忱欢迎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二、报名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3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7年7月31日)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三、报名方法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2007年7月中、下旬。 第二阶段:现场报名,2007年7月27-31日,成功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还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武汉大学进行缴费、照相及网上报名信息确认。 (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将于7月上旬在我校研究生院主http://www.gs.whu.edu.cn/公布) 报名特别注意事项: 1、报考者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前,须认真阅读报名条件,确定自己符合报考资格。 2、考生务必牢记网报编号! 3、考生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信息必须与本人资格审查表上填写的报名信息完全一致,否则以网上报名信息为准。 4、图像采集前查验考生有效身份证件。 5、报名费一经缴纳一律不予办理退费手续。 6、报考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逾期不予办理。只进行网上报名未到指定现场报名点办理照相等相关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 7、现场报名手续必须由考生本人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8、考生可在招生单位所在地报名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 四、资格审查 我校现场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在复试前进行,报考院系初审,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复查,国务院学位办随机抽查。 审查材料: 1、填写完整的《2007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可在研究生院或“学位中心”主页下载,中心网址http://www.cdgdc.edu.cn/scb.zip)。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无工作单位的考生指其档案所在地)填写推荐意见。 2、考生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取消复试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方式及科目 入学考试为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 1、初试时间:2007年10月27日、28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2、考试科目:英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全国联考。 考试大纲:考生可向出版社或在当地书店购买,《2007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2005版)。 (二)复试 1、复试时间:另行通知。 2、复试内容: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才能参加复试。复试包括政治理论考试和面试,重在考核考生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具体组织。 详情请于12月初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主页发布的信息。 六、录取原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录取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拟录取人数300,我校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录取考生总分均分在全国的排名等情况,择优录取。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七、培养方式 1、采取进校不离岗的学习方式,校内学习以每学期集中授课为主,学习年限3年。 2、委托培养,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关系等,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用等均由考生所在单位承担。 八、学位授予 学习期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后,符合其他有关要求,并经过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可授予法律硕士学位证书。 九、咨询和联系方式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处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珈山 邮 编:430072 电 话:(027)68752332 传 真:(027)68752332 E-mail:nanalinlin2@sina.com主 页:http://www.gs.whu.edu.cn
武汉大学法学院 电话: (027)68753628 联系人:刘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