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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关于2008年单独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

发布者:   更新时间:2010-03-18 18:37   阅读:

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08年单独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我院决定在200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继续施行优秀人才单独选拔方式。现将有关实施细则公布,请符合条件的考生根据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请。 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2008年1月10日

附:法学院2008年单独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法学院2008年单独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08年单独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我院决定在200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继续施行优秀人才单独选拔方式。 优秀人才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领域内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管理业绩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管理人才。对优秀人才实施单独选拔旨在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探索符合国情的研究生招生改革新路,加大创新型人才的选拔力度,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武汉大学本校教职工不参加优秀人才单独选拔方式。

一、报考条件: 考生应符合下列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三)取得硕士学位5年或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10年(至2008年8月31日止),符合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要求的其他条件,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四)各领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须在近5年(至2007年12月31日止)取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在所报考学科领域(一级学科)的重要期刊上独立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者出版过有影响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中,须有一篇发表在以下权威期刊上:《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外国法译评》、《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国外社会科学》、《中国软科学》; 2.学术研究成果、专利方面获得过省部级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第一名); 3.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承担国家大中型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领域优秀管理人才须在近5年(至2007年12月31日止)取得下列管理成果之一: 1.在所报考的学科领域(一级学科)独立发表过3篇管理方面的高水平研究成果,或出版过专著; 2.管理创新成果获得过省部级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第一名); 3.主持(在研)国家级科技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 4.在管理方面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其他成果(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报考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考生本人须在2007年11月27日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正常的博士考生报名手续,即网报、现场资格认证。具体事项详见《武汉大学200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和我校研究生院网站http://www.gs.whu.edu.cn)的通知。 (二)资格审查 1.拟参加优秀人才单独选拔的考生在2008年1月14日前(逾期不再受理)向导师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个人学习经历、科研经历和成果,对学科专业的认识、博士期间的学习和研究计划,《武汉大学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可在我院研究生工作网的“文件下载”栏下载)和两份教授级专家推荐信。 2.导师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提交的《武汉大学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上填写对考生科研潜力、综合素质的详细评价及是否同意接受申请的具体意见,于2008年1月18日前报学院本学科专家组审查。 3.学院以二级学科为基础建立学科专家组(类似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的审查意见,于2008年1月22日前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名单需经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4.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最后审查,于2008年1月25日前确定考生名单并公示、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考试 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1. 初试 初试考三门科目,即外语(笔试)、专业基础、专业课。初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 初试由我院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初试时间与普通考生的初试同时进行。同等学力考生免政治课考试。 2. 复试 复试专业课及外语。专业课的复试由各学科组织复试小组进行,主要是考察考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和综合素质等。外语的复试主要考查考生外语的实际运用能力,口试或考查听力。 以上两项内容各占复试成绩的50%。 复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 跨学科、同等学力考生免加试课程考试。 复试具体时间和内容、形式由我院决定。

四、录取 1.考生的入学考试总评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总评成绩为初试和复试成绩按比例计算后的成绩之和。 2.录取本着“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 3、选拔优秀人才总指标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我院招生指标的15%。经考试录取的优秀人才占博士生导师当年招生的名额,同时,每个博士生导师每年原则上只能招收一个列入“优秀人才”招生系列的学生。

五、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一般为四至六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安排 1.我院优秀人才单独选拔工作由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 2.我院对报考条件、审核程序、审核结果、考生个人成果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告、公示。 3.单独选拔工作与普通考生招生录取工作原则上同步进行。 4.本细则由法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根据研究生院的相关解释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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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