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并报教育部,我校决定在2007年博士生入学考试中实施优秀人才单独选拔办法。优秀人才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领域内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管理业绩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管理人才。对优秀人才实施单独选拔旨在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探索符合国情的研究生招生改革新路,加大创新型人才的选拔力度,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我院根据院情及其学科专业特点,特制定以下优秀人才选拔条件及考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一、优秀人才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三)取得硕士学位并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取得学士学位、本科毕业后从事与报考专业相近的工作满6年(至2007年8月31日止); (四)各领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须在近三年(至2006年12月31日止)取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在所报考的学科领域(一级学科)独立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者出版过个人专著。学术论文中,须有一篇发表在以下权威期刊上:《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外国法译评》、《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国外社会科学》、《中国软科学》; 2.学术研究成果、专利方面获得过省部级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第一名); 3.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 (五)各领域优秀管理人才须在近三年(至2006年12月31日止)取得下列管理成果之一: 1.在所报考的学科领域(一级学科)独立发表过3篇管理方面的高水平研究成果,或出版过个人专著; 2.管理创新成果获得过省部级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第一名); 3.主持(在研)国家级科技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 4.在管理方面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其他成果。 二、改革具体方案 在博士生入学考试中由我院对优秀人才单独进行资格审查、考试、录取。 (一)报名 考生本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正常的报名手续,即网报、现场资格认证。具体事项详见《武汉大学200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和我校研究生院网站http://www.gs.whu.edu.cn)。 (二)资格审查 1.拟参加优秀人才单独选拔的考生在2007年1月18日前(逾期不再受理)向导师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个人学习经历、科研经历和成果,对学科专业的认识、博士期间的学习和研究计划,《武汉大学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和两份教授级专家推荐信。 2.导师审核申请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的《武汉大学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上填写对考生科研潜力、综合素质的详细评价及是否同意接受申请的具体意见,报本学科专家组。 3.以二级学科建立学科专家组(类似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具体的初审意见,专家组组成名单需经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4.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最后审查,于2007年1月31日前确定可参与改革试点的考生名单并公示、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考试 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1. 初试 初试考专业课和外语(笔试)。初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 初试由我院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同等学力考生免政治课考试。 2. 复试 复试专业课及外语。专业课的复试由各学科组织复试小组进行,主要是考察考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和综合素质等。外语的复试主要考查考生外语的实际运用能力,口试或考查听力。 以上两项内容各占复试成绩的50%。 复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 跨学科、同等学力考生免加试课程考试。 复试具体时间和内容、形式由我院决定。 (四)录取 1.考生的入学考试总评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总评成绩为初试和复试成绩按比例计算后的成绩之和。 2.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 3、选拔优秀人才总指标不超过本年度我院招生指标的10%。经考试录取的优秀人才占博士生导师当年招生的名额,同时,每个博士生导师每年只能招收一个列入“优秀人才”招生系列的学生。
(五)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一般为四至六年。 三、工作要求 1.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秀人才的单独选拔工作。 2.我院对考生的申请材料、批准参与改革试点的考生姓名、录取结果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3.单独选拔工作与其他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上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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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20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