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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13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tm   更新时间:2013-04-19 10:57   阅读:

为切实做好我院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院研招[2013]20号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复试录取工作。充分发挥导师组在人才选拔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增强复试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复试工作质量;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障保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二、组织机构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2013年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各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具体负责对考生复试考核。

三、复试基本分数线

公开招考的考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为:外语60,专业课一60,专业课二60,总分205。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按学校划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执行。

四、复试名单

复试名单由博士生指导教师确定。导师在确定复试名单时应根据复试基本分数线,按照分配的招生指标适当比例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以网上公示的名单为准。复试名单将于5月4日左右在法学院网(http://fxy.whu.edu.cn)及法学院研工网(http://golaw.whu.edu.cn)公布,请考生关注。

五、复试安排

1.时间、地点

5月10日(星期五)上午8:30-12:00,资格审查(230办公室)、交复试费(236办公室);体检(具体时间地点请关注武汉大学研究生院网http://www.gs.whu.edu.cn/)。

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00,同等学力、跨学科考生加试,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5月11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外语和专业复试。地点:各专业研究生教室(具体复试时间及地点安排请关注法学院研究生工作网)。

2.资格审查与交费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持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3)准考证;(4)最后学习阶段的成绩单原件(非应届生可从本人人事档案中调取成绩单复印后加盖档案单位公章)。其中,学位证(或学生证)复印件、成绩单须交工作人员存档,请考生预留备份。

获得境外学历的考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的原件。

同等学力考生须按照《武汉大学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的规定提交有关附加材料。

复试费用:按照学校财务部规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应缴纳复试费,加试的考生除缴纳复试费外还需另外缴纳加试费。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复试资格。考生不按时参加资格审查和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复试内容

1.外语听力口语测试

2.专业面试:

(1)PPT报告:考生必须以PPT形式向复试组报告本人科研经历、科研成果、对拟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的认识、研究思路和展望。

(2)综合面试:考察考生的治学态度、动手能力、专业思想等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

3.思想政治考核和心理素质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遵纪守法等方面;心理素质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人生态度、道德品质、性格意志等方面。

4.加试: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一级学科考生按《武汉大学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及招生目录的规定,加试规定的科目,考试形式为笔试,每一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

跨学科考生是指,所学专业不属于法学一级学科(代码为0301)的考生。

七、成绩核算

1.入学考试总评成绩是决定是否录取的依据。总评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综合成绩(含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PPT报告成绩、综合面试成绩三部分)构成。其中,初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复试综合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复试综合成绩中,外语成绩占30%,PPT报告成绩占20%,综合面试成绩占50%)。

复试综合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2.总评成绩、复试综合成绩均实行百分制。

3.总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评成绩=初试成绩÷3×50%+复试综合成绩×50%

4.同等学力和跨学科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评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八、录取

1.录取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2.录取类别

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属于定向培养;

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属委托培养;

普通培养: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属于普通培养。

3. 申请更改培养类别的程序

考生在复试前可以提出修改培养类别的申请(定向生不可更改类别)。考生从普通培养修改为委托培养,或从委托培养修改为普通培养,须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修改培养类别审批表》(见附件),经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就业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复试。委培单位发生变更的考生,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离职证明和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入职证明。

4.录取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后,考生不得提出修改培养类别的申请。拟录取的普通培养类考生应于2013年6月10日之前将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调入我校,否则不予录取。

5.奖学金

博士生“基本奖学金”、“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按学校研工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九、调剂复试及导师提名复试

1.调剂复试

(1)在同一二级学科内,初试成绩达到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可申请调剂导师复试,初试成绩未达到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不得调剂导师复试。

(2)跨二级学科不得调剂复试。

凡申请调剂导师复试的考生须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复试审批表》(可委托报考导师代为填写),经调出、调入两位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就业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复试。

2.导师提名复试

导师在上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具有线下10分提名复试权(单科和总分差分合计),并对导师提名复试权进行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1)有1个招生指标且无合格上线生源的导师,最多可提名2名线下考生参加复试。

(2)有1个招生指标且只有1名合格上线生源的导师,最多可提名1名线下考生参加复试。

(3)有1个招生指标且有2名及以上合格上线生源的导师,不得提名线下考生参加复试。

(4)导师招生名额为2人及2人以上,可参照1个招生指标的情况,按照招生指标与提名人数1:2的比例进行提名。

导师提名考生复试的,须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导师提名复试审批表》(由导师填写),经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就业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复试。

十、体检

为保证录取质量,使新生入学后能尽快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依据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标准,我校在复试阶段由校医院对复试考生(含硕博连读、入学考核生)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体检有疑问的考生须在一周内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体检时间及地点以“武汉大学研究生院网”通知为准(网址: http://www.gs.whu.edu.cn/)。

十一、公示

考生复试名单、录取名单等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通过网上公示,请考生关注有关信息。

附件:

1.《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修改培养类别审批表》uploads/soft/130502/16_1551598411.doc

2.《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复试审批表》uploads/soft/130502/16_1552438071.doc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