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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第二届刑事疑难案件四方谈成功举办

发布者:   更新时间:2013-05-08 16:02   阅读:

武汉大学第二届刑事疑难案件四方谈成功举办

2008年5月23日晚上七点,湖北省实务界专家与法学院刑法专业老师、硕士生和博士在法学院329刑法教研室欢聚一堂,结合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共犯过限理论,研究探讨发生在福建厦门的一起疑难刑事案件。参加本次活动的嘉宾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刘光圣处长、赵慧博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姚智明法官和田淼博士生、湖北省今天律师事务所梅雪峰律师以及我院刑法教研室老师吴振兴教授。 “第二届刑事疑难案件四方谈”由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会、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生党支部承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会主席李占州博士生、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生党支部书记胡春莉博士生共同主持了本次会议。 在研讨中,大家围绕发生在厦门的一起雇凶杀人案件展开了探讨。首先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刘光圣处长发言,他从教唆犯的概念、共同犯罪中故意的类型以及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入手,谈了本案中谢福建的角色。他认为,他们三人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其中,谢福建是教唆犯,另外两人是实行犯。由于本案案情简介中,对教唆实施犯罪的范围进行了,即只能教训伤害,因此,对谢福建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两名实行犯在被害人昏迷后的勒杀行为已经超出了谢福建的指使范围,因此,谢福建只能对谢湘湖的轻伤后果负责,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接着,湖北省今天律师事务所梅雪峰开始发言,他认为,本案中,对谢福建的量刑是适当的,但是定性错误。他主要从犯罪动机、教训一词的理解、概括故意的内容以及结果加重犯的角度来看,主张谢福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 接下来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姚智明法官发言,他认为,雇凶杀人是教唆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也是这几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犯罪类型。但这种雇凶杀人不能与普通的教唆犯等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应该独立出来进行研究,作为审判部门的人员,更应该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他还从雇佣犯罪的几个特点雇凶犯罪中雇主应该严惩的理由。具体在本案中,如果雇主谢福建有明确是伤害,那他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如果没有,只是简单的说要教训一下被害人,那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也是正确的。当然,在一审判决中,判处三个被告人死刑确实重了一些,但二审改判了,稍微轻了些,因此,在量刑上也是适当的。 接着是吴振兴教授发言,他从共同犯罪中存在着半概然性的教唆的概念、类型以及“教训”一词本身的含义入手,认为黄李二人的行为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的责任。但是其杀人故意是突发性转化,所以他们勒杀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教唆范围,所以应对其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谢福建只是对性质半概然的教唆承担责任,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谢黄李三人的角色不同,谢对于黄是教唆犯,对于李是教唆的教唆,因此,谢是直接教唆和间接教唆的合一。而黄对于李而言是教唆犯,对于杀害林和谢,他又是实行犯,因此,黄是实行教唆竞合,而李巨峰则是一个单纯的实行犯。因此,谢福建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自由发言阶段,首先是法学院的田蒿老师发言,他对就前面几位专家学者的看法有点异议,他认为雇凶杀人与教唆犯罪是一样的,没有必要独立出来研究。具体到本案中,他认为,谢福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黄李二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至于,他们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从所案情简介中还难以看出,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在自由发言阶段,来自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赵慧博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田淼博士生、2005级博士生肖本山、以及2007级的博士生吴情树、胡剑波都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对本案的看法。 在研讨会的最后,我院吴振兴教授做了总结发言,他对省法院、检察院以及湖北律师界律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也希望今后能够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并表示,我们将继续举办这类负有意义和学术价值的探讨,欢迎各位嘉宾和同学继续关注我们的活动。 本次研讨会气氛热烈,同学积极发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研讨会在与会专家、同学们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吴情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