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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第二届刑事疑难案件四方谈

发布者:   更新时间:2013-05-08 16:02   阅读:

武汉大学第二届刑事疑难案件四方谈 主题:教唆犯•实行过限•错误论 时间:2008年5月23日(周五)晚上7:00 地点:武汉大学法学院329刑法教研室 主办单位: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 承办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会 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党支部

与会人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湖北省知名律师 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及博士生

附:案情简介 被教唆者错打死人,教唆犯该当何罪? 案件回放:被告人谢福建与被害人谢湘湖系福建省厦门市海沧镇同一村村民,谢福建怀疑谢湘湖在以往的竞选村干部等问题上对其不支持,故对被害人谢湘湖怀恨在心,萌发报复的念头。2000年3月间,被告人谢福建与同案被告人黄亮昭在本市某一茶馆泡茶时,被告人谢福建将其与被害人谢湘湖有矛盾一事告诉被告人黄亮昭,被告人黄亮昭当即表示愿意为被告人谢福建物色凶手来教训、伤害谢湘湖,被告人谢福建表示默许。几天后,被告人打电话给谢福建称其已经找到人要去教训谢湘湖,并提出要人民币3万元,于是,被告人谢福建就开车送人民币3万元给黄亮昭。随后,被告人黄亮昭一方面假冒张姓浙江人身份,先后两次到海沧镇找鑫星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谢湘湖,慌称要向该公司购买800平方米写字楼和四套楼中楼,以骗取谢湘湖的信任。另一方面积极物色杀手,后被告人黄亮昭到晋江找到其外甥同案被告人李巨峰,以舅舅有困难需要帮助为名纠集被告人李巨峰参与,并答应李巨峰事成之后付给一笔佣金。2000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巨峰如约从晋江来厦门,冒用曾合松的身份证及被告人黄亮昭给其的人民币2000元住进一家酒店。当日下午,被告人黄亮昭在家中准备两根棍棒作为凶器并携带至酒店藏好,即给被告人李巨峰作了具体分工,若来一个人就由黄亮昭一人打,若来二个人,黄打前面的人,李打后面的人,同时给被害人谢湘湖打电话称其公司“老总”已经到了厦门,要面谈购房事宜。在电话中,谢湘湖表示要与林奇星一同前往,但黄表示反对。当晚7时许,被害人谢湘湖便与该公司总经理林奇星一同到酒店,并由被告人黄亮昭引入房间。进房后,被告人黄亮昭按照事先分工先持棍棒朝林奇星的头部猛击数次,被告人李巨峰紧跟着也用棍棒朝谢湘湖的头部猛击数次,致二人昏迷倒地。旋即,被告人黄亮昭又用布条紧勒林奇星的颈部,致林死亡。而后,被告人黄亮昭、李巨峰又用林的领带共同合力勒谢湘湖的颈部,见二被害人不再动弹后,被告人黄亮昭又将二被害人上的东西,连同凶器放进一黑色公文包,并让李巨峰带走,伪造了抢劫现场后逃窜,在逃窜途中被警方抓获。后经法医鉴定:林系因生前颈部被勒致机械刑窒息、头部被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谢湘湖的头部被钝物击伤,属轻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三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三被告人不服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仍认定三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维持对黄亮昭一审判处死刑的判决,改判李巨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谢福建无期徒刑,并对三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争论焦点: 1、 谢福建的行为是教唆杀人行为,还是教唆故意伤害行为? 2、 谢福建是否具有故意杀人教唆的概括故意? 3、 谢福建是否对林奇星的死亡承担责任?是故意责任,还是过失责任? 4、 谢福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