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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开展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的通知

发布者:法学院研工部老师   更新时间:2020-10-15 10:40   阅读: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学科综合考试是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进入学位论文阶段之间的一次综合性检查考核,是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关于学科综合考试的有关要求,现将2020—2021学年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科综合考试的对象与时间安排

本次学科综合考试的对象主要是2019级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一般应在本学期结束前完成,特殊情况也可以安排在明年上半年。

二、学科综合考试的内容、方式与结果

学科综合考试是对博士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情况、专业基础理论掌握情况、科学研究能力等进行的综合性检查考核。

学科综合考试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可采用笔试(组织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的统一测试),可采用面试(就本学科基础理论、发展前沿、热点问题等进行提问和作答)等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创新方式(如基本情况汇报+学术研究进展报告或学位论文选题综述报告等)。

学科综合考试的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暂缓通过。

三、学科综合考试的程序与要求

1.各培养单位要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学科综合考试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成立学科综合考试专家小组,一般应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3—5名教授组成,并指定其中1名专家负责主持学科综合考试相关工作;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学科综合考试工作方案和具体安排表,最迟应于学科综合考试前一周报研究生院培养处(联系人:卢老师;电话:68754172,地点:当代楼A407办公室)备案,研究生院将组织专人到学科综合考试现场进行巡视。

2.参加学科综合考试的博士生应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登记表》(见附件1),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要求,按时参加学科综合考试,考核专家小组根据博士生的综合表现,科学公正地评定等级。

3.各培养单位学科综合考试工作小组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

4.对于在学科综合考试中获得“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博士生,可进入后续培养环节(科研训练、学位论文开题、社会实践等),其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博士生,培养单位在评奖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暂缓通过”的博士生,培养单位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给予警示、指导和帮助,“暂缓通过”的博士生可申请参加第二次学科综合考试(与第一次考试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果两次均未通过,按退学处理(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可转为硕士生)。

5.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培养单位将《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结果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各培养单位应将《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登记表》(附件1)存档。

特此通知


附件:1.《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登记表》

        2.《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结果汇总表》


                                       研究生院培养处

2020年10月7